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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市监食药处字〔2020〕SX005 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9-22 分享:

当事人:梁江                                              

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坡心镇新坡九角村65号                             

公民身份号码:4409**********3714(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联系电话:86685222(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联系地址: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坡心镇新坡九角村65号                            

  根据中山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11月4日向我局提出的检察建议(文号:中检行公〔2019〕44200000021号),梁江于2014年3月开始在中山市三乡镇平南村田堡一街81号其租住的房内生产黄豆芽和绿豆芽,为使豆芽生长过程中不易腐烂,将“生长素”稀释后添加到泡发豆芽的水中,之后将豆芽拿到其在三乡镇市场经营的芽菜档4号档口内销售,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一、依法吊销梁江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二、严格履行市场监管各项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终身禁止梁江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和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4日在三乡镇三乡市场工作人员李炳杰陪同下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已停止经营。经查询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中山市三乡镇三乡市场梁江芽菜档于2014年7月31日经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

  调查过程中我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14年3月开始在中山市三乡镇平南村田堡一街81号其租住的房内生产黄豆芽和绿豆芽,为使豆芽生长过程中不易腐烂,将“生长素”稀释后添加到泡发豆芽的水中,之后将豆芽拿到其在三乡镇市场经营的芽菜档4号档口内销售,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5年3月10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梁江领取的“中山市三乡镇三乡市场梁江芽菜档”《营业执照》于2014年7月31日核准注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检察建议书及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的已停止经营及2020年3月4日当事人经营地址情况;

  3.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一份,证明经营者设立的生产经营主体已经注销的事实。

  我局于2020年3月27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市监食药〔2020〕SX007号)因无人签收在我局网站于2020年6月4日进行公告,至2020年8月3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予以如下处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三乡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或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