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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9-21 分享:

范玉梅(中山市三乡镇源河粮油店的经营者,公民身份号码:441******6165):

  本局于 2020年9月8日对你做出了《关于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中国邮政邮寄送达,因你拒绝签收本决定,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中要求举行诉证。你(单位)自本告知书视为送达之日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