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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市监执五处字〔2019〕1-019号)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9-12-27 分享:

高万伙(中山市横栏镇万伙食店经营者,身份证号码:510231********3471):

  你于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4月3日期间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没收违法所得74800.00元;3、处货值金额二十倍罚款:74800.00元×20=1496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现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被处以没收物品处罚的,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被没收物品上缴我局。被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中山分行、建设银行中山分行、工商银行中山分行、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交通银行中山分行或中国民生银行中山分行的任一银行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总数额不超过原罚款数额)。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我局采用直接和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