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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9-26 分享:

  粤中西区人社监字〔2021〕第31号

  被处罚单位:中山市西区好再来汽车修配厂

  住所: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3号A区17-24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112000592153472J                                                                              

  法定代表人:容辉        联系电话:1591******8

  案由: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认定事实:我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7月13日向被处罚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粤中西区人社监字〔2021〕第31号),责令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即日足额支付卢世针应付未付工资,该文书已于2021年7月14日于通过邮政EMS送达被处罚单位,但被处罚单位逾期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限期改正。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被处罚单位经责令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现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我街道办事处决定对被处罚单位经责令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被处罚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西区非税收入缴费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街道办事处。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区街道办事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