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公众对《中山市小榄镇医疗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情况
在2021年7月20日至7月29日,通过镇人民政府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中山市小榄镇医疗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截止2021年7月29日,收到反馈意见为0条。
二、关于各社区和部门对《中山市小榄镇医疗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情况
截至2021年9月9日,我单位共收到6个有关部门和29个社区的反馈意见,其中3个部门提出修改意见; 3个部门和29个社区无修改意见。
反馈意见采纳具体情况如下:
(一)在2021年7月20日至22日,向各社区、部门征求意见。反馈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单位 | 修改意见 | 是否采纳 | 原因 |
1 | 小榄片15个社区及其他相关部门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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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社局 | 1.第九条,“镇医保经办机构(设在镇行政服务中心)应到税务部门新办医保缴费登记”,按市文件此处应为“镇民政部门”。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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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十五条,“到镇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医疗救助申请救助”,建议修改成“到镇民政部门申请救助”,沿用居民交资料到社区,再由社区交镇民政的做法。 | 否 | 经与审批局沟通,由其统一受理。 |
3.第十五条,“申请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供以下材料”,在办法中所列举的材料与市下发的中山市其他医疗救助申请资料一览表不一致,建议根据一览表所列所需材料更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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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财政局 | 1.建议,删除第四条中“和镇重点医疗救助对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参保资助资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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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议,删除第二十二条中“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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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审批服务局 | 1.建议,将第四条中“镇医保经办机构”,修改为“镇卫健部门”。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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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议,将第九条中“镇医保经办机构”,修改为“镇民政部门”。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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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服务局 | 3.建议,将第四条中“配合做好参保人员参保状态查询,提供业务咨询,协助民政、残联职能部门参保停保等相关业务”,修改为“镇民政部门开通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用户账号和操作权限查询参保人员参保状态,提供业务咨询,并自行在网上进行参保停保”。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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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议,将第四条中“镇医保经办机构进行业务办理”,修改为“镇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报销业务受理”。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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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议,将第十五条中“镇医保经办机构”,修改为“镇政务服务大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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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议,将第十八条中“镇医保经办机构”,修改为“镇卫健部门”。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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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议,将第十九条中“镇医保经办机构”,修改为“镇卫健部门”。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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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议,将第二十一条中“镇医保经办机构”,修改为“镇卫健部门”。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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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议,将第二十三条中“镇医保经办机构”,修改为“镇卫健部门”。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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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服务局 | 10.建议,将第二十三条中“镇民政部门联合社区开展核查、镇医保经办机构审批的程序”,修改为“镇医保经办机构受理、镇民政部门联合社区开展核查、镇卫健部门审批、发放、公示的程序”。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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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议,将第二十三条中“镇民政部门联合社区开展核查、镇医保经办机构审批的程序”,修改为“镇医保经办机构受理、镇民政部门联合社区开展核查、镇卫健部门审批、发放、公示的程序”。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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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2021年8月3日至5日,再次向各社区、部门征求意见。反馈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单位 | 修改意见 | 是否采纳 | 原因 |
1 | 小榄片15个社区及其他相关部门 | 无意见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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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社局 | 办法中第十六条“镇民政部门将调查情况在所属居民小组的公告栏公示3天。”我镇不设居民小组,且目前我镇所有镇级救助公示范围为社区居务公开栏,建议改为:将调查情况在户籍所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公示3天。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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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财政局 | 由于我镇财政资金紧缺,建议,将第十一条中“按80%的救助办理予以救助”,修改为“按70%的救助办理予以救助”。 | 否 | 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对应之前由市实施的“支出型医疗救助”,其标准按80%救助。为此,参照之前市实施的标准。 |
4 | 审批服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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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2021年9月7日至9日,向东升片各社区(村)征求意见。反馈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单位 | 修改意见 | 是否采纳 | 原因 |
1 | 东升片各社区(村)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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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镇卫生健康局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