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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五桂山困难居民重特大医疗救助方案 (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1-08 分享: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医疗救助制度,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医疗保障问题,我区拟稿五桂山困难居民重特大医疗救助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提出意见时间:2020年1月8日至1月22日。


  意见反馈方式:电话88206087,邮箱360840727@qq.com,联系人:廖小凤。


   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办事处

                                     2020年1月8日


  

五桂山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完善我区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指困难居民在享受了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及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后,对其核准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比例救助。


  第三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分为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了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持有由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儿童福利证》的本区户籍居民:

  1.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 低收入家庭成员;

  3. 特困供养人员;

  4. 散居孤儿。


    (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了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本区户籍居民,在本区连续居住满3年(以办理本地《广东省居住证》为准)且申请医疗救助前已在本市连续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满3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内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及家庭资产总值情况符合本方案第四条规定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两人及以上患病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合并计算。


  第四条 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的家庭财产及医疗费用支出需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1套。以下情况除外:

  1. 农村集体用地上建的5年以上不作居住的旧房(危房);

  2. 与家庭成员以外人员共有产权或继承权的,且5年以上不作居住的旧房(危房)。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和有价证券、基金的人均市值相加总计及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总计低于本市12个月(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过去一年(自申请救助当月起)可支配总收入的30%;

  2. 总计高于本市12个月,低于16个月(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过去一年(自申请救助当月起)可支配总收入的40%;

  3. 总计高于本市16个月,低于20个月(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过去一年(自申请救助当月起)可支配总收入的50%;

  4. 总计高于本市20个月,低于24个月(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过去一年(自申请救助当月起)可支配总收入的60%。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车、摩托车、三轮车,用于生计的且车龄在5年以上排气量为1.6升以下的小货车、排气量为1.4升以下的小型面包车)、船舶。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的所有权(不含无雇员的夫妻作坊、小卖部等);


    第五条 本方案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离家三年以上(含三年),无法取得联系并已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失踪人员;

  (三)办事处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虽未单独立户,但没有法定扶养、抚养、赡养义务人的个人,可视为家庭。


    第六条 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医疗权益;

  (二)与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准确、及时。


    第七条 区社会事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的审核、结算。对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进行救助;负责全区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受理、调查、核实、审批工作;负责落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将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申请了红十字会重大疾病救助不可再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八条 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医疗救助,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九条 各村(社区)协助区社会事务局落实本辖区内医疗救助对象救助申请的调查、核实和上报工作。


  第十条 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中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产生的费用,按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费部分由我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按不低于80%的比例进行救助。我区重特大疾病年累计救助资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散居孤儿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产生的费用,按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所有费用,由我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按100%的比例进行救助。


  第十二条 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二)款情形的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自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含自付和自费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分别大30%、40%、50%、60%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由我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按80%的比例进行救助。累计救助资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申请区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为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需提供以下资料:

  1.如实填写的《五桂山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的低保、低收入,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原件;

  4.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

  5.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的特困供养人员、散居孤儿需提供以下资料:

  1.如实填写的《五桂山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的特困供养人员、散居孤儿,附件2);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原件;

  4.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

  5.市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儿童福利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为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需提供以下资料:

  1.如实填写的《五桂山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附件3);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原件;

  4.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

  5.如实填写的《五桂山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患者基本信息明细表(副表)》(附件4);

  6.如实填写的《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及财产状况申报表和声明书(授权书)》(附件5)、《申请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附件6)、家庭成员经济收入及有价证券、房产情况材料。其中非本市户籍人员补充提交《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区社会事务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村(社区)协助区社会事务局做好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经济状况的调查核实工作(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认定范围参照《中山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执行,经济状况通过广东省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五桂山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上加具意见,并于次月5日前将申请资料转送区社会事务局。

  区社会事务局自收到医疗救助申请的全部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医疗救助的决定,并在五桂山办事处政务网站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实行公示2天,公示后无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给申请人。对不予救助的,应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办理医疗救助申请期间死亡的,医疗救助申请可继续给予办结,救助资金由救助对象法定继承人领取。救助对象无法定继承人的,终止办理申请。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年度的起止时间与救助对象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年度时间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原则上应在医疗费用发生后12个月内,向区社会事务局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发生医疗费用的时间以医疗费用收据的开具时间为准。

  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申请原则上应在医疗费用发生12个月内,向区社会事务局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发生医疗费用的时间以医疗费用收据的开具时间为准。


  第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救助范围:

  (一)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政策规定减免的费用;

  (二)不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就医的;

  (三)由于个人故意行为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如自杀、自伤等(精神和智力残疾人除外);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患者个人违法行为导致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 医疗救助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由区社会事务局给予批评教育,追缴其违法领取的救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患重特大疾病的本区户籍居民由于其他特殊情况,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由五桂山党工委审议通过后予以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由五桂山办事处负责解释。本方案不符合省、市有关文件政策要求的,以上级部门实施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