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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洲镇融资扶持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10-17 分享:

      政策文件: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坦洲镇融资扶持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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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镇制定印发了《坦洲镇融资扶持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试行)》(中坦府〔2019〕5号),于2019年10月17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山科发〔2017〕278号)、《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中山科发〔2017〕280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8〕54号)、《关于印发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中山知发〔2018〕3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专项资金资助对象:在坦洲镇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已获得中山市科技贷贴息或助保贷贴息且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

  (二)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1. 科技贷贴息:根据企业申请,对已经偿还科技贷款本息的项目,最高按市贴息额的25%给予该企业配套贴息,贴息额度每家每年不超过15万元。重点支持规上企业,最高按市贴息额的50%给予该企业配套贴息,贴息额度每家每年不超过30万元。

  2. 助保贷贴息:对已获得市融资贴息且保持在规上限上的企业,最高按市贴息额的50%给予该企业配套贴息,贴息额度每家每年不超过15万元。

  (三)企业仅可选择我镇科技贷贴息、助保贷贴息中的一项进行申请,两项资助不能同时享受。

  三、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0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