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各单位、部门:
现将《坦洲镇进一步鼓励总部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径与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联系。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6日
坦洲镇进一步鼓励总部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和引进一批规模大、效益高、竞争力强、创新能力突出的总部企业,不断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中府〔2019〕118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府办〔2020〕21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一步鼓励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坦洲镇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坦洲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编制预算,用于配套支持市级总部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总部企业是指符合《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中府〔2019〕118号)中的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并经市总部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认定的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府办〔2020〕2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对弄虚作假、套取、挤占、挪用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遵循公开透明、相对集中、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部门和第三方评审、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五条 专项资金在“坦洲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进一步鼓励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资助对象、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资助对象:在坦洲镇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市总部办认定为中山市总部企业,并获得市总部经济支持政策“落户奖”或“贡献奖”奖励的企业。
第七条 资助方式:本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进行配套奖励。
第八条 落户奖
对经市总部办认定的总部企业并获得中山市总部经济扶持(落户奖)奖励的企业,我镇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九条 贡献奖
在《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中府〔2019〕118号)中第五大点“组织实施”的第(三)点“功能类镇区(火炬开发区、五桂山)负责全额承担其辖区内总部企业贡献奖的奖金,其余镇区分别由市财政负责承担奖金的60%,所在镇区负责承担40%”的基础上,我镇对经市总部办认定且获得中山市总部经济支持政策(贡献奖)奖励的总部企业,按照获得中山市总部经济“贡献奖”奖金的20%给予额外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征集。坦洲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在中山市坦洲镇政府网站上公布申报项目征集通知,申报时间及材料以申报通知为准。
(二)提交纸质资料。企业提交《坦洲镇发展总部经济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经市总部办认定企业为总部企业及获得市总部经济支持政策“落户奖”或“贡献奖”奖励的佐证材料(纸质盖章件)。
(三)资料审查。坦洲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拟出扶持项目名单。
(四)复审。坦洲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将拟扶持项目名单,提请镇政府复审。
(五)公示。拟扶持名单经镇政府复审通过后,在中山市坦洲镇政府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并接受监督。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坦洲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根据书面异议,启动复核程序并向社会公示调查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坦洲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拟订专项资金安排上报镇政府审批。
(六)拨付。经镇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坦洲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按照规定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手续,并在中山市坦洲镇政府网站公布专项资金获奖名单。
第十一条 坦洲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对申报单位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项目主体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
(三)内容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项目是否符合政策相关规定等。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坦洲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是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
(二)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总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三)根据坦洲镇总部经济发展情况,拟定本办法申报通知;
(四)受理项目申请,审核申报材料、组织评审等;
(五)按照有关规定拟定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及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获得本办法扶持资金奖励的企业均为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确保扶持资金按规定专款专用;
(二)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按要求提供情况报告及佐证材料;
(五)对所提供有关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后,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企业的支出。在享受政策支持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背承诺事项、拒绝配合资金检查的,镇政府按规定取消或收回资金,具体由坦洲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执行,录入诚信黑名单,两年内不得申请本办法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镇其他镇级扶持政策规定的,按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须依法纳税,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坦洲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局、人大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办公室)、财政分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坦洲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坦洲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承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时,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第十八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坦洲镇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及《坦洲镇总部经济企业上市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试行)》中涉及总部经济相关的条款同时废止,有关坦洲镇总部经济扶持专项资金配套奖励(补助)事宜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坦洲镇进一步鼓励总部经济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