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您当前的位置: > >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坦洲镇融资扶持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10-12 分享:

      政策解读:《坦洲镇融资扶持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各村(居)委会,各部门、单位:

  经研究,现将《坦洲镇融资扶持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径与镇经信局联系。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2日

 

 坦洲镇融资扶持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山科发〔2017〕278号)、《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中山科发〔2017〕280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8〕54号)、《关于印发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中山知发〔2018〕3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融资扶持种类分两类:一是对已纳入中山市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支持、且已还清贷款的项目给予贴息(科技贷贴息)。二是对纳入《中山市上规上限培育企业名录库》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进行贴息(助保贷贴息)。

  第三条 融资扶持专项资金在“坦洲镇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其管理和使用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镇两级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融资扶持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在坦洲镇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已获得中山市科技贷贴息或助保贷贴息且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

  第五条 融资扶持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一)科技贷贴息:根据企业申请,对已经偿还科技贷款本息的项目,最高按市贴息额的25%给予该企业配套贴息,贴息额度每家每年不超过15万元。重点支持规上企业,最高按市贴息额的50%给予该企业配套贴息,贴息额度每家每年不超过30万元。

  (二)助保贷贴息:对已获得市融资贴息且保持在规上限上的企业,最高按市贴息额的50%给予该企业配套贴息,贴息额度每家每年不超过15万元。

  第六条 企业仅可选择我镇科技贷贴息、助保贷贴息中的一项进行申请,两项资助不能同时享受。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征集。在中山坦洲政务网上公布申报项目征集通知,申报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二)提交纸质资料。坦洲镇经信局负责资金申报的组织工作,并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三)公示。拟资助项目汇总表在中山坦洲政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坦洲镇经信局重新审核。公示期满后,由坦洲镇经信局根据公示结果、复审结果调整拟资助项目汇总表后,报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

  (四)资金拨付。经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镇经信局会同镇财政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及绩效管理

   

  第八条 坦洲镇经信局作为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坦洲镇经信局有权收回,并取消其5年内申请“坦洲镇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报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须依法纳税,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经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拨付完成后,坦洲镇经信局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监督和抽查,按规定做好各级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9年10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