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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坦洲镇工业企业“培优育强”工作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10-14 分享:

  为加快培育发展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主业突出、掌握核心关键技术的工业企业结合我镇实际,我镇草拟了坦洲镇工业企业“培优育强”工作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提出意见时间:2020年10月14日至10月22

  意见反馈方式:请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进行反馈。通信地址:中山市坦洲工业大道97303;电子邮件:zstzjx@163.netXXX。

  联系人:先生;联系电话:0760-86658003


  附件:坦洲镇工业企业“培优育强”工作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20年1012

  坦洲镇工业企业“培优育强”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企业发展信心,激发企业创造活力,加快坦洲高质量崛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筑牢经济发展根基,把发展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完善工业企业梯队建设,加快培育发展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主业突出、掌握核心关键技术的工业企业。

  二、设立名录库

  由镇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负责设立坦洲镇工业企业“培优育强”名录库,加快政企联动,围绕做强做优企业、解决发展难题与企业加强双向沟通对接,助推企业加快发展。

  (一)入库条件

  在坦洲镇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纳入坦洲镇工业企业“培优育强”名录库。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5亿元;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2亿元且财政贡献率超2%,财政贡献率只计增值税(含免抵退)、企业所得税;

  3.省高成长企业;

  4.近五年通过招商引资和增资扩产方式取得政府供地的优质项目企业。

  (二)名录库管理。入库时间设定在每年3月31日前。依据企业自愿原则递交入库申请,由镇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对照上述“入库条件”核准名单。对纳入名录库的企业,进行年度动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及时增补,对培育期间出现安全、环保、偷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予以退库处理。

  三、培育措施

  (一)支持人才入学服务。经认定的名录库企业,由镇教育部门协调安排1个镇内义务教育(小学、初中)学校学位。享受入学政策的企业人才子女,由入库企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定入学名单,报镇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教体文旅局备案。(责任单位:镇教体文旅局、镇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

  (二)支持用地保障专项。名录库内企业增资扩产、新建项目优先予以安排用地指标,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经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主管部门认定省、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符合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项目所在地对应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属于国家、省、市级的重点工业项目,可按项目所在地对应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普通工业项目用地,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产业政策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第四分局、镇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

  (三)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和院士工作站。对首次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创新平台项目,最高按市资助额的10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创新平台项目,最高按市补助额的10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国家级创新平台项目,最高按市资助额的10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创建的国家级创新平台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引进建设的平台(分支机构)的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院士工作站项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镇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

  (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领域的创新平台。对获批建设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最高按市设备购置补助额的10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获批建设的广东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最高按市设备购置补助额的10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获批建设的中山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最高按市设备购置补助额的10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镇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

  (五)总部企业、企业上市奖励。名录库内企业被评为市级、镇级总部企业或成功上市的,奖励措施依相关政策执行。(责任单位: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六)优化服务。强化对名录库内企业服务和业务指导,加强政企互动,加强对企业发展的帮助和支持。(责任单位:各业务主管部门)

  四、其他事项

  (一)名录库企业可按规定申报市、镇各项产业扶持政策,如与本办法有重复、交叉的,根据企业意愿择一执行;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