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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坦洲镇进一步帮扶小微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11-15 分享:

  为进一步帮扶小微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我镇服务业企业上规模、提质量,结合我镇实际,我镇草拟了《坦洲镇进一步帮扶小微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提出意见时间:2021年11月15日至11月23日。

  意见反馈方式:请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进行反馈。通信地址:中山市坦洲镇工业大道97号205室;电子邮件:tzfagai@163.com。

  联系人:梁小姐,联系电话:0760-87132878。


  附件:坦洲镇进一步帮扶小微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4日


坦洲镇进一步帮扶小微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进一步帮扶小微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府办〔2021〕22号)精神,为进一步帮扶小微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我镇服务业企业上规模、提质量,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以及镇党委、镇政府中心工作,以“培育扶持、转型提升、依法上规上限”为基本途径,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政策扶持和指导服务力度,积极培育创新创业主体,着力提升服务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我镇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坚持“政府引导、分类指导、稳步实施”原则,进一步加强企业运行监测、精准帮扶和调度服务,通过“查漏纳新一批、扶持壮大一批、引进发展一批”,力争用3年时间,在全镇新增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50家以上,每年实现净增长,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服务业稳增长的企业发展格局。

  二、标准要求

  (一)在我镇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依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且当年未发生重大环境、安全生产事故等重大违法案件、严重失信行为的服务业企业。

  (二)纳入“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名录库”“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名录库”的企业标准要求为:

  1. 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

  (1)批发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

  (2)零售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3)住宿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

  (4)餐饮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

  2.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全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行业范围: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行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全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行业范围: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

  全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行业范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三、工作措施

  (一)扩大培育企业名录库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超前谋划、精准推进,在现有规模以下、限额以下小微服务业企业中,摸排掌握一批规模较大、成长性较好、经培育扶持有望成为上规上限企业的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积极推荐其纳入“中山市上规上限培育企业名录库”,及时跟踪掌握库内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加大政策倾斜支持力度,同等条件下专项资金申报优先考虑库内企业及上规上限企业。加强对重点培育企业和上规上限企业的专项培训,提供扶持政策、财税知识、依法统计等方面辅导。

  (二)加大扶持奖励力度

  1. 新入库奖励

  自2021年起,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名录库”“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名录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配套奖励。企业退库后再入库的,不再予以奖励。

  2. 新入库效益提升奖励

  (1)对上规上限后第二年在库且营业收入增长10%—20%(含20%)(以自然年度计数)的企业奖励3万元;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

  (2)对上规上限后第三年在库且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10%—20%(含20%)(以自然年度计数)的企业奖励3万元;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

  (三)规范管理奖励

  经坦洲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确认,对企业报表报送率、及时率、准确率达到要求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名录库”“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名录库”的企业,给予每年2000元的奖励(对获得市相应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四、组织实施

  (一)项目征集。坦洲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在中山市坦洲镇政府网站上公布申报项目征集通知,申报时间及材料以申报通知为准。

  (二)企业申报。企业按照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将申报材料交至坦洲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局,逾期不受理。

  (三)初步审查。坦洲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四)复审。坦洲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将对拟扶持项目名单组织复审。

  (五)公示。复审无异议后,在中山市坦洲镇政府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并接受监督。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坦洲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根据书面异议,启动复核程序并向社会公示调查结果。

  (六)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依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附则

  (一)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镇其他镇级扶持政策规定的,按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申报企业均需签署专项资金信用承诺书。企业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或发生过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经查证属实,停止拨付扶持资金、追回资金等措施。

  (三)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资金兑现期为2022—2024年。

  (四)本实施意见由坦洲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坦洲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