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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3-05 分享:

  被处罚单位:中山市焊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中山市坦洲镇兴环街69号A1栋之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8P0K9F                                                                              

  法定代表人:徐福正         联系电话:1382399****

  案由: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认定事实:被处罚单位拖欠龙四海等12名员工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工资差额,我局于2020年4月8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中人社监字〔2020〕第22003号),责令被处罚单位在2020年4月10日前足额支付所欠龙四海等12名员工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工资差额,被处罚单位应当在2020年4月10日前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将足额支付龙四海等12名员工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工资差额的凭证和书面整改报告(加盖公章)报送我局坦洲分局,但被处罚单位逾期未足额支付所欠龙四海等12名员工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工资差额。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中山市焊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支付员工工资差额明细表》等证据证明。

  被处罚单位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㈢项规定的情形,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第八十条第㈢项第一目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单位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被处罚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山市财政局在建设银行中山市分行、工商银行中山支行、中山市农业银行设立的代收费专户(详见《转账须知》)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坦洲分局。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