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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扣押财物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粤中坦洲执强强字〔2020〕9号)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12-30 分享:

李东林(440421********0516):

  你(单位)涉嫌实施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违法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2月1日决定对你(单位)涉案的石油气瓶予以扣押。期限30日,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你(单位)。现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扣押财物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粤中坦洲执强强字〔2020〕9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石岐区、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的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101号

  联系电话:0760-86280000

  联系人:杜小姐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