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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工作的通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3-19 分享:

坦洲镇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根据中山市交通运输局《转发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通知》(中交便笺〔2019〕892号)等有关要求,坦洲镇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须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二、原已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当前无需进行备案,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应按照要求及时进行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备案机构。

  四、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20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请需办理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持相关资料到中山市坦洲镇行政服务中心综合业务窗口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相关备案材料详见附件)。如有疑问,请致电坦洲交通分局咨询电话:0760-86651420,或到坦洲镇行政服务中心综合业务窗口咨询(地址:坦洲镇坦神北路103号),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附件:机动车维修经营登记备案资料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坦洲分局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