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生玉(身份证号码:4304811981****0084):
经我局调查核实,中山市贯立塑料制品厂(经查,该厂已于2019年6月27日注销,以下简称原中山市贯立塑料制品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原中山市贯立塑料制品厂塑胶制品加工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已于2015年7月将该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从事塑胶制品等生产加工。
原中山市贯立塑料制品厂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坦)环罚告字〔2019〕57号)之后,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经审查,原中山市贯立塑料制品厂以上行为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照《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9年修订版)》(中环规字〔2019〕2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类”中的第七条第1款第(1)项“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的裁量标准,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200000元)。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坦)环罚字〔2020〕00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我局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21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坦洲分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101号综合行政执法局4楼环保办公室
联系人:梁先生、甘女士
电话:86219109 传真:86219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