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您当前的位置: > >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送达(中山市坦洲镇墨森电子配件加工店)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1-21 分享:

中山市坦洲镇墨森电子配件加工店(经营者何爱华):

  我局于2019年12月7日对中山市坦洲镇墨森电子配件加工店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已擅自开工建设立案调查。经我局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12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废旧墨盒回收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已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2日对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枝埔第二安置区(39-29)号第一层第一卡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拍照、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2日对你(单位)经营者进行询问时制作的《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你(单位)提供的《中山市坦洲镇墨森电子配件加工店生产经营投资总额》等证据材料为证。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对照《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7年修订版)(中环规字﹝2017﹞2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类”第一条第2款第(1)项第‚点的裁量标准:

  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零壹拾叁元柒角伍分整(1013.75元)。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坦)环罚告字〔2020〕00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可以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坦洲分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101号综合执法局4楼环保办公室

  联 系 人:甘小姐、梁先生

  电话:86219109  传真:86219109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