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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项目(三乡镇前山河流域雍陌河)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信息来源:中山市三乡镇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发布日期:2021-10-15 分享:

  因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项目(三乡镇前山河流域雍陌河)建设需要,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实施征收补偿。根据《中山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办法》(中府〔2019〕6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府〔2013〕141号)、《中山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中府办〔2018〕40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下称《实施意见》)的规定并结合我镇(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项目(三乡镇前山河流域雍陌河)拟征收范围详见项目用地红线图(见附件)。

  二、征收补偿对象

  (一)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权人为征收补偿对象(简称“被征收人”)。

  (二)上述被征收人须持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以及有关权属的历史资料等作为补偿依据。若同一处房地产同时核发一本以上的共有权属证书的仍作一户计算。

  (三)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且未被认定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土地和房屋,由我镇(区)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根据有关房地产权归属的历史资料(如房地产买卖协议、收付款证明、村民会议表决、公证文书、职能部门原始审批资料等),对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面积和相关权利人进行认定并予以公示。若土地和房屋的面积和相关权利人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可参照本方案实施补偿。

  三、征收补偿

  (一)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

  1、征地补偿综合单价为18万元/亩。其中,征地补偿12万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地留用地折算货币6万元/亩(留用地面积按征地面积的10%计提,采取货币折算方式兑现,留用地地价为60万元/亩)。

  2、在实际征地协商过程中,可依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对征收范围外的边角地一并协商补偿。

  3、土地租金损失按照《实施意见》并结合具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实施补偿。

  (二)青苗补偿

  青苗补偿按照《实施意见》并结合具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实施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

  1.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

  房地产按货币方式予以补偿,根据《实施意见》以及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其中,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宅基地权益,宅基地可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实施补偿,被征收人应为产权调换地块所在村集体村民(农业户口)且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可安置不超过120平方米土地予以产权调换。被征收地块面积大于产权调换地块面积的, 超面积部分以货币方式补偿。地上房屋按货币方式予以补偿,以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2.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房地产一律采取货币方式补偿,根据《实施意见》以及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土地不予以单独的产权调换。

  3.其他补偿

  (1)其他地上附着物、装饰装修费按照《实施意见》并结合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实施补偿。

  (2)被征收房屋属村(居)民住宅用途的,一次性补偿被征收人10000元/户搬家费(含水电气、电信等迁移)。为保障被征收人交付房屋后的居住条件,一次性按被征房屋主体建筑面积,以同片区租金均价18元/平方米/月为标准(每户不低于1000元/月),补偿临时居住安置费(含水电)18个月。

  (3)对于具有合法经营手续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涉及的资产搬迁、停产停业损失、工人遣散等补偿费用,根据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其中停产停业损失原则上以房屋被征收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补偿期限为6个月。

  (4)存在租赁关系的,一次性补偿被征收人6个月租金损失,签订补偿协议之日租赁合同的剩余租赁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剩余期限予以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室内装修装饰价值补偿,由租赁双方按约定或实际投入情况予以补偿。

  (5)《实施意见》以及上述未提及补偿项目,以具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四、其他补偿

  (一)目前土地现状为空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根据《实施意见》并结合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二)占用国有出让用地的,按照《中山市规划建设城市道路占用国有出让用地补偿办法(试用)》先予以核定,如不适用上述规定补偿的,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五、奖励办法

  (一)村(居)民住宅用途房屋奖励

  1、征收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土地登记用途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或未办理登记但经属地政府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认定为农村村民住宅的土地使用权,且权利人选择货币方式补偿的,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及腾空房屋及土地并办理移交手续交付土地的,按土地和房屋评估价值的10%奖励;

  2、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土地登记在个人名下,用途为住宅、商业住宅的,且权利人选择货币方式补偿的,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及腾空房屋及土地并办理移交手续交付土地的,按土地和房屋评估价值的10%奖励。

  (二)村(居)民住宅以外用途房屋奖励

  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及腾空房屋及土地并办理移交手续交付土地的,按土地和房屋评估价值的5%奖励;

  (三)空地状态土地,不设奖励。

  六、补助办法

  村(居)民住宅补助:房屋报建税费、住宅建筑设计费、自建报建费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测量、防雷等相关费用每户按30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七、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仅适用于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项目(三乡镇前山河流域雍陌河)土地房屋征收,由三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商补偿。

  (二)征收双方未能协商达成协议的,则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5日  


附件下载: 附件.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