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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神湾镇耕地保护补贴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9-21 分享:

村(居)委会、镇属各部门(单位):

  现将《神湾镇耕地保护补贴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0日


中山市神湾镇耕地保护补贴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保障承担耕地保护任务者利益,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中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订)》(中府办〔2019〕1号)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镇各土地所有权单位及其所属村(居)委会是耕地保护的直接责任主体,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挂钩制度。耕地土地所有权单位及其所属村(居)委会必须明确责任,严格保护,落实以下工作:

  (一)依法保护和管理耕地;

  (二)依法在耕地内进行耕作和种植等农业生产;

  (三)落实本级财政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

  (四)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各级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

  (五)按照规定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

  第三条 本细则确定的耕地保护补贴范围,是指神湾镇每年度土地利用调查所核定的耕地范围,包括划入基本农田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耕地面积按每年度土地利用调查的现状耕地面积为依据;基本农田面积按市政府与我镇政府签订责任书所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依据。

  第四条 耕地补贴对象是指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并依法签订

  耕地保护责任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条 补贴标准与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基本

  保持同步增长模式,根据生态补偿工作动态评估进行周期性调整。

  (一)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的耕地,2018 至2022 年分别按照212、225、239、253 和268 元/年·亩的标准予以补贴;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2018 至2022 年分别按照106、112、119、126 和134 元/年·亩的标准予以补贴。

  第六条 耕地保护补贴资金来源包括省级财政基本农田保护补贴专项资金以及市、镇财政筹集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全镇耕地保护补贴。

  第七条 耕地保护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年支付一次。由镇住建局牵头,会同镇农社局、财政分局、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市政府与镇签订的责任书和年度土地利用调查确定的现状耕地面积核定耕地补贴面积,确定资金分配方案。由镇住建局衔接市财政局,于资金拨付到位后1 个月内将耕地保护补贴资金指标拨付至相关村(居)。

  第八条 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责任

  单位将资金使用方案报镇政府审批同意后,镇财政分局方可将相应资金拨付至责任单位专用账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延迟发放。

  第九条 各村(居)应当设立专账核算省、市各级投入的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耕地保护补贴资金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省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专项资金以15 元/亩·年的标准按实际核定面积直接补贴给承担相应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扣除省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专项资金后所剩的基本农

  田及其他耕地保护补贴资金,40%由镇统筹使用,用于本地区农业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其余60%原则上按实际核定耕地面积补贴到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因下达资金数额较小不便使用的,可经对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责任单位同意,由镇政府统筹使用,资金用途按第十条规定的范围执行。

  第十条 补贴给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需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同意后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耕地保护,包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农田生态环境建

  设、农田整治和农田集约经营等;

  (二)提升地力,包括土壤有机质提升、增厚耕作层、科学

  施肥技术、地力监测点的建设和监控;

  (三)社会养老及医疗保险补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以及社会医疗保险的补贴;

  (四)村公益公建事业,包括精准扶贫开发、村级公益事业

  “一事一议”、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

  等。

  第十一条 镇政府须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等相关规定,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须按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合理使用资金。镇、村(居)委会要把补贴资金收入、开支情况,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定期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接受(市、镇)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 镇住建局、农社局、财政分局应每年度对各村(居)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工作开展、补贴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每年2月底前,各村(居)应负责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年度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开展、补贴资金使用等情况分别上报镇住建局、农社局、财政分局。

  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当年补贴,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且在年度内

  没有复耕复绿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殖

  水产的;

  (三)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属于耕作轮休外,耕地及基

  本农田抛荒、荒芜面积超过保护责任面积1%或连片10 亩以上,

  时间超过6 个月的;

  (四)耕地土壤受到严重污染或破坏的。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单位不按照规定使用、截留、挪用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的,取消责任单位相应补贴资金,责成其追回截留、挪用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实施耕地保护补贴工作过程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镇住建局、农社局应就耕地保护范围、保护职责、不依法保护耕地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等事项向责任单位公示。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镇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政策解读:《中山市神湾镇耕地保护补贴实施细则》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