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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粤中神湾执责公告字〔2022〕1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11-23 分享:

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知书

送达公告

粤中神湾执责公告字〔2022〕1号

姓名:陈朝文

居民身份证:***

住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号

  经查,你(单位)在中山市神湾镇海港村环岛路21号金港湾第15栋(E2)平台建设的一间混合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约3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拆除擅自建设的混合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

  如你(单位)不服本通知,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你(单位)长时间不在中山市神湾镇海港村环岛路21号金港湾第15栋E2-204房的单位居住,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你(单位);本单位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因你(单位)拒收,文书被退回;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单位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中山市神湾镇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0760-86602661

  联系地址:中山市神湾镇神湾大道北4号

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