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贸易项目)实施细则》政策原文
我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贸易项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19年9月23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一)
文件的制定背景和意义
为促进外贸稳定和高质量发展,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争创国际竞争新优势,近年来,我局都设立相应资金,并根据外贸形势不断完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稳外贸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8号)中,明确要求要巩固拓展多元化市场、加强企业出口风险保障、支持企业扩大进口、支持企业培育国际品牌和加强境外营销网络建设等,并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我局根据省政府文件要求,结合我局三定方案,在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设立促进对外贸易项目,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鼓励进口、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公平贸易、支持贸易摩擦应对研究等项目进行支持。为规范专项资金促进对外贸易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1、省级文件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稳外贸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8号);
(2)《广东省商务厅关于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重点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18〕73号);
(3)《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促进进口专项资金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及自贸区进口消费品集散中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粤商务产函〔2015〕66号)。
(4)《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19年广东商务(口岸、自贸)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商务综字〔2019〕2号)
(2)《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14〕108号);
(3)《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7〕106号);
(4)《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商务财字〔2018〕4号)。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1、支持对象
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自主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种类并已缴纳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下同)的企业(以下简称投保企业),以及为投保企业垫支保险费的保险公司。
2、支持标准
(1)对上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下(以省商务厅发布的具体企业名单为准)的小微企业投保平台类保险产品(以下简称“小微企业专项”),按年度总保费给予20%的资助。其中:
①
年度保费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市财政资助资金由保险公司统一汇总申请,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给保险公司;
②
年度保费由投保企业自行缴纳的,市财政资助资金由投保企业自行申请,资助资金拨付给投保企业。
(2)对上年度出口额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的中型企业(以省商务厅发布的具体企业名单为准)投保“新兴国际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风险”的(以下简称“中型企业专项”),保费需由投保企业先行缴纳,按实际缴纳保费给予20%的资助。
(3)对小微企业专项和中型企业专项以外的投保企业(以下简称“一般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给予30%的资助,总保费低于5000元的企业保险费不予支持。
(4)对向保险公司申请资信调查的企业,按其实际缴纳资信调查费用给予100%的全额资助。
(5)每家小微企业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中型企业和一般企业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6)对企业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并同时申报资金的,将取消企业当期该保险标的的资助资格。处理情况如下:
①
两家及以上保险公司同时为同一企业垫付保费且申请小微专项资助的,视为重复投保重复申报,初审时剔除该企业的申报材料。
②
两家及以上保险公司同时为同一企业申请小微专项资助,如一家保费由保险公司全垫付,另一家由企业缴付的,应根据企业投保意愿为原则,保费自付的企业可以申报。保费由保险公司垫付的企业不可以申报,初审时剔除属垫付该企业的申报材料。
③同一家保险公司存在同一小微企业投保两条或以上不同性质(标的)的投保申请明细,该企业可以申报。如“平台业务保单申请明细”和“非平台业务保单申请明细”,分别归小微专项申请和一般企业申请。
(7)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中,“上年度”指保单生效日的上一年度。
(8)对投保“小微企业专项”和“中型企业专项”,上年度出口额为“0”,保单生效日当年度有出口且自付保费的企业,则按企业实际缴纳保费20%资助。
3、与上年专项资金的变化之处:一般企业支持从保险费10%提升到30%,将资信调查费扶持比例从50%提到到100%,小微企业最高可获得金额从15万元提升至20万元,中型企业和一般企业最高可获得金额从15万元提升至30万元.
4、调整对支持企业的影响: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有效助力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资信调查等方式降低贸易风险,助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二)鼓励进口
1、
支持对象
(1)在我市登记注册并获得省级及以上进口贴息资金扶持的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贴息扶持企业)
(2)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进口商品的展示交易、国际采购、物流配送、贸易服务、培训教育为主要功能,以及依托进口商品集聚地建设的“国际采购—进口—销售”一体化现代交易平台企业(以下简称进口创新平台)。进口创新平台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
支持期间进口额达1000万美元(含)以上;
②
为5家或以上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
a. 物流配送及仓储功能。用于自建或引进第三方物流机构,建立功能完备的仓储物流设施和配送体系,进一步提升进口商品交易中心仓储、运输、配送、包装及相关服务水平等;
b. 贸易服务功能。用于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品牌业务的推广与宣传,提供信息、顾问咨询等;
c. 电子商务功能。用于维护、更新或建设先进的电子商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及能实时发布最新供求资讯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完善进口产品的线上发布、资讯管理、贸易服务、展示最新的产品动态等经营活动;
d. 展示交易功能。用于优化及扩大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展示展览、专业洽谈、交易方式等功能;
e. 商品检测功能。与相关检测中心合作或引入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进口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检测,有效保证商品质量;
f. 培训教育功能。支持平台对有关进口事项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我市进口项目相关领域的人才服务水平和人才储备,促进我市进口可持续发展。
2、支持标准
(1)进口贴息
对进口先进技术和设备的贴息扶持企业,按照该企业所获得的省级及以上部门下拨资金的30%予以配套资金支持,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进口创新平台
①
对支持期间进口额在1000万美元(含)至2000万美元之间的进口创新平台,对其在支持期间为提供公共服务发生的实际费用给予40%的资金支持,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②
对支持期间进口额在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进口创新平台,对其在支持期间为提供公共服务发生实际费用给予50%资金支持,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
与上年专项资金的变化之处:
(1)进口贴息方面,增加了对国家和省级进口先进技术和设备的贴息资金的市级层面的资金支持,按照企业获上级部门扶持资金的30%进行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进口创新平台方面,更改了支持标准,将以往的上年度进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平台划分为进口额在1000万美元(含)至2000万美元之间的和进口额在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2类,将进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平台划分为进口额在1000万美元(含)至2000万美元之间的进口平台的最高支持金额从20万提高到100万,将进口额在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进口平台的资金支持比例从40%提高到50%,最高支持金额从20万提高到200万。
4、调整对支持企业的影响:将平台分类支持后,加大进口额高的平台的支持力度,提高我市原有进口平台拓展进口业务、服务进口企业的积极性,提升新的进口平台落地的可能性,推动我市进口发展。
(三)鼓励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支持对象和条件
(1)展览组织者:
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且经营范围含有展览的企业;或在我市依法登记的行业商(协)会组织。
(2)参展企业:
①
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②
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且支持期间内在我市有开展出口业务,或供货我市外贸企业出口的企业。
2、支持内容和标准
(1)支持范围: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的展览组织者组织我市企业抱团参加境外展览,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展览组织者的组织费、统一特装费、自办展的场地租赁费给予支持;对参展企业展位费和特装费给予支持:
①
展览组织者须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展览组织者所组织的参展企业须为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
②
展览须为境外展览,并符合以下范围之一:
A.市级及以上商务部门(含贸促委)重点境外展览;
B.“一带一路”及新兴国际市场国家和地区举办的境外展览(具体国别和地区名单将在申报指南中明确);
③
参展规模达10家(含)以上参展企业或20个(含)以上国际标准展位;
④
展位须有统一区域宣传标识。
(2)支持内容及标准:
①
展览组织者
A.组织费用支持。对展览组织者按照组织参展国际标准展位数量,每个展位予以1000元组展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B.统一特装费用支持。按照区域品牌统一标识特装费用支出的50%予以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C.对展览组织者在境外自办贸易型展览,除上述两项支持外,额外给予场地租赁费用70%(仅限中山参展企业参展面积)的资金支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②
参展企业。
A.展位费用支持。参展企业展位费支持内容及标准为展位费的70%,且每企业每项目最多支持不超过2个国际标准展位(少于9平方米的展位不予支持)。
B.特装费用支持。按照参展企业的特装费用实际支出的5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与上年专项资金的变化之处
(1)支持展览范围不同。此前:划定重点展会,对参加重点展的企业进行支持。现在:对于市级以上商务部门的重点境外展览,或除部分发达国家市场,由我市商协会或展览公司组织我市企业抱团参加境外展览,展位有统一区域宣传标识,参展规模达10家(含)以上参展企业或20个(含)以上标准展位的,对展览组织者的组织费、统一特装费、自办展的场地租赁费等给予支持,对参展企业展位费和特装费给予支持。
(2)支持对象不同。此前对展览组织者不支持,现在对符合管理办法条件的展览组织者的组织费、统一特装费和自办展的场地租赁费给予支持。
(3)支持比例不同。将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的扶持比例从50%提高到70%。
(4)展览组织者须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将加强对与组展方的联络沟通,了解我市企业抱团参展情况,有针对的引导企业利用展会开拓国际市场。实施细则印发前举办展会不强制组展方备案。
4、调整对支持企业的影响
调整支持展览的范围,不再划定特定展览,能提高我市企业境外参展的主动性和主导性,参与的展会更具专业性。增加对展览组织者的支持,能提高展览组织者组织我市企业抱团参展的积极性, 促进我市的产业集群抱团集体出海,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等海外市场的商务交流合作,我局创新开拓国际市场模式,采用政府引导、商协会和展览公司组织、企业主导的模式,实施抱团参展开拓国际市场的多元化市场战略,帮助企业抢抓订单。提高展位扶持比例,能有效降低企业参展成本。
(四)促进公平贸易、支持贸易摩擦应对研究
1、支持对象
我市参与各类国际贸易摩擦或贸易壁垒应对,或对进口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并开展研究,撰写应对研究报告的企业和中介组织。
2、支持标准
本项目为省促进公平贸易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且各企业获得省、市两级支持资金总额,不能超过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
(1)对应诉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案件的企业,且该企业撰写应对研究报告的,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进口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的企业,该企业撰写应对研究报告的,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等案件中,联合开展行业无损害抗辩,并撰写应对研究报告的,视不同情况,给予支持。
(3)对应诉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案件,应诉企业撰写应对研究报告的,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40万元资金支持。
(4)积极参与其他各类贸易壁垒调查并接受工作协调管理的,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金支持。
3、与上年专项资金的变化之处:支持标准增加一倍。
4、调整对支持企业的影响: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企业应诉积极性,减轻企业应诉成本,争取企业权益,有效助力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保住市场保份额。
三、
其他重点内容
(一)
申报
申报单位应该按照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申报材料,逾期未提交相关准确齐备材料的,不予受理。审核
(二)
审核
镇区商务部门对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商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核,或组织相关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专家等进行审核。
(三)公示
市商务局根据评审意见或审核结果提出拟支持对象名单,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进行公示,有异议的申请单位应在公示期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
(四)拨付
支持项目名单经公示并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项目资金总额超出项目预算金额的,在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进行调剂补足,或列入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算。
中山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