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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申报指南的通知

        文号:中商务贸字〔2020〕147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8-06 分享:

各镇区商务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商协会,相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申报指南的通知》(粤商务救济字〔2020〕1号),为做好中央财政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支持企业应对贸易摩擦重点工作和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和对象

  中央财政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支持企业应对贸易摩擦,支持对象是对我市参与各类国际贸易摩擦应对,或对进口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并提供有关材料的企业给予支持。

  二、支持时间

  支持时间为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11月15日,以案件裁决时间为准。就同一案件曾申报但未获得资助的企业,如符合本次申报条件的,可参加本次申报。

  三、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

  (二)遵守国家和我省公平贸易工作规定,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公平贸易工作,接受工作协调和管理;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制度;

  (四)申报项目资料齐全、真实,并按规定进行申请。

  四、支持标准

  (一)支持标准。

  1.参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各类贸易壁垒应对,或对进口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并提供有关材料的企业,资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

  2.参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应对,并提供有关材料的企业,资助金额不超过120万元;

  3.对获得最低税率或取得胜诉(含申请人撤诉)的应诉企业,资助金额比相应标准上浮20%;

  4.对同一新立案件只给予1次资助;对同一案件的复审按照新立案件予以支持。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以资助并取消申报资格。

  1.就同一案件已获得过本专项资金资助的;

  2.应对案件实际支出费用合计小于2万元的。

  3.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4.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5.被纳入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黑名单的。

  五、资金申请和审核

  (一)网上申报及纸质资料递交。

  申请对象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在线申报(网站:http://fczj.zs.gov.cn/,技术咨询电话:15107605576)。

  1.申报“中央财政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项目;

  2.上传申请材料盖章扫描件。同时,将纸质申请材料于8月11日前报送所属镇区商务主管部门。请企业按时提交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及注意事项。

  1.符合有关要求的资金申报承诺书(见附件1);

  2.中央财政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申请表(见附件2);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应诉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立案公告、抽样证明、实地核查证明、裁决公告等);

  5.律师聘用合同、费用支付明细及相关凭证(包括银行水单、发票等)复印件;

  6.应对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近三年来基本情况及案件应对情况;公司近三年来涉案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公司转型升级、市场多元化及全球布局情况;应对案件对公司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的影响;涉案行业相关情况等方面的经验总结等,字数不少于2000字);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注意事项:企业须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盖骑缝章;扫描一份申报材料,其中申报材料1-7扫描保存为PDF格式,申报材料6“应对研究报告”一并提供DOC格式。请将上述申报材料刻录光盘连同纸质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光盘及纸质材料均为一式两份)。

  (三)镇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

  各镇区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初审,同时在企业纸质申报资料中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将企业申报材料于8月12日前报送至我局。

  案件裁决时间在2020年8月15日至11月15日之间的,各镇区初审后在2020年11月17日前汇总报送至我局。逾期不予受理。

  初审有关要求如下:

  1.对获得最低税率或取得胜诉(含申请人撤诉)的应诉企业申请材料,要审核企业填写的申请表是否勾选应诉结果相应选项,提交的应对研究报告中是否说明应诉效果关键信息以及应诉证明材料是否提供裁决公告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对律师聘用合同、费用支付明细及相关凭证(包括银行水单、发票等)复印件等企业申报材料,要认真审核合同、发票、银行水单等支付凭证的日期和金额等关键信息,以确认企业应对案件实际支出费用。涉外合同和文件需有主要内容的中文翻译件。

  六、管理与监督

  (一)各镇区、有关企业、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所属企业或单位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跟踪申请对象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督促申请对象收到资助资金后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各镇区、有关企业和有关单位要自觉接受商务部、财政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审计部门等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项目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申请单位收到资金后,须对资金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须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在3-5年内限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三)各镇区、有关企业、有关单位应于2020年12月5日前向市商务局报送中央财政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稳中提质)使用情况总结(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拨付到位情况、使用情况及效果、绩效自评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七、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贸促科:齐宪凯,电话:89892859;刘婉莹,电话:89892391。邮箱:mck@zsboc.gov.cn。


  附件:

  1.承诺书

  2.中央财政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申请表


中山市商务局

2020年8月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