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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务局关于组织申报中央财政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事项)项目入库(第二批)的通知

        文号:中商务贸字〔2020〕145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8-06 分享:

各镇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事项)项目库(第二批)申报指南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中央财政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事项)项目入库(第二批)申报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事项)支持对象是向我市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基地)提供配套公共服务的项目单位,应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一)在中山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申报项目相应业务资格。

  营业执照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应的经营范围或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相应的资格核准。

  (三)申报项目的服务对象应为基地对应产业,且项目与外经贸发展直接相关。

  (四)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状况可以保持项目持续运作。

  (五)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对在疫情期间积极组织基地企业抱团参展、对境内外开展贸易交流对接活动、进行公共展示中心、海外仓建设,积极稳外贸,保外贸基本盘的,对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开展区域品牌建设,进行基地整体宣传推广,扩大基地在国际上的影响力的,对基地工作站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承接疫情防控任务的给予重点支持。具体如下:

  (一)组织基地企业抱团参展。

  对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或基地工作站组织基地企业线上线下抱团参加国际性展会给予支持。要求参展的基地企业不少于8家;展位须进行集体特装,或设立公共展位,展示基地区域品牌或基地整体形象,或在线展示基地区域品牌或基地整体形象。

  1.集体特装费、公共展位费。按照不超过符合规定投入金额的70%给予支持,最高40万元(单项20万元)。

  2.组织费用。按境内展每场5万元,境外展每场 8万元,列入“粤贸全球”计划的每场10万元给予定额支持,超过8家的,每增加1家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支持。最高30万元。

  (二)公共展示(展销)中心建设。

  公共展示(展销)中心必须有集中、独立的展示厅,同时展示(展销)时间不少于6个月,入驻基地企业不少于8家,在新冠疫情期间开展了线上或线下展示(展销)活动。按每入驻1家基地企业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定额支持。最高30万元。

  (三)境外贸易服务供给。

  1.对为基地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提供公共服务的海外仓建设给予支持。服务基地企业不少于8家,每入驻1家基地企业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定额支持,最高40万元。

  2.对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或基地工作站组织基地企业对境外开展贸易交流对接活动给予支持,每场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定额支持,最高20万元。

  (四)基地区域品牌建设。

  1.基地整体宣传推广。对基地整体宣传推广,仅含:因对集体商标、原产地标志商标、基地名称进行宣传推广产生的广告费;因对基地概况概貌进行宣传推广产生的广告费、宣传资料制作印刷费。按照不超过符合规定投入金额的70%给予支持,最高30万元。

  2.基地集体商标、原产地标志商标注册及标准及使用规则制定。对首次在境内、外商标注册管理部门获得商标注册,给予注册费一次性定额支持30万元。对在境外增加注册国或地区的,每增加1个注册国或地区,给予注册费一次性定额支持3万元。对已完成集体商标或原产地标志商标标准及使用规则制定的给予承办费一次性定额支持10万元。

  (五)基地服务机构建设。对承接商务主管部门具体应对新冠疫情专项任务的基地工作站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定额支持;对组织基地企业捐款捐物应对新冠疫情的基地工作站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定额支持;对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基地调研、数据统计、资料收集的基地工作站,每个基地工作站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业务经费定额支持。

  每个支持对象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支持金额未达3万元的不予支持。申报项目已享受政府相类似资助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三、支持期限、申报程序

  (一)支持期限。

  2020年外贸转型升级资金第二批入库项目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组织的活动项目或所支出的费用(非定额类以发票或付汇凭证等开具日期为准,定额类以事项实际发生日期为准)。

  (二)申报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将申报材料按要求(详见“四、申报材料及要求”)胶装成册(一式四份,装订标准详见附件6),连同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电子数据媒介2份(电子数据需包含可编辑的附件4、5)于8月12日前交至所属镇区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和地址详见附件7)。

  2.各镇区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项目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汇总编制汇总表(加盖公章)后连同项目申报材料于8月13日前报送至我局贸促科,并将可编辑版汇总表发送至邮箱(mck@zsboc.gov.cn),逾期不予受理。初审不合格项目及理由应告知相关项目建设单位。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基本申报材料。

  1.促进外贸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每场活动或事项的基本情况、活动或事项开展的意义等内容。

  2.项目建设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资料、经中介机构出具的2019年度财务报告(完本报告)、项目建设单位承诺书正本(附件3)。

  3.2020年促进外贸转型升级项目申请表正本(附件2)

  4.2020年外贸转型升级资金项目票据清单汇总表(附件4)。

  5.2020年外贸转型升级资金项目定额支持申请汇总表(附件5)。

  (二)对应支持内容类别,提交的相关资料。

  1.组织基地企业抱团参展应提交:

  1项目实际支付所产生的发票或国外费用付汇单等凭证;

  2开展了集体特装或设立公共展位对基地进行整体宣传推广活动的证明材料;

  3招展(组展)通知;

  4企业报名资料;

  5出展证明材料;

  6组团单位与展览公司或举办单位签订的业务合同,或举办单位免费为基地提供公共展位或集体特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2.公共展示(展销)中心建设应提交:

  提交开展公共展示(展销)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的基地企业入驻证明文件。

  3.境外贸易服务供给应提交:

  1组织企业交流对接活动的,提交企业交流对接活动总体情况,包括活动内容、企业名单、过程和结果;开展企业交流对接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基地企业参加企业交流对接活动的证明材料。

  2海外仓建设的,提交海外仓建设的证明材料;基地内企业入驻相关海外仓的业务合同等证明材料。

  4.基地品牌建设应提交:

  1集体商标、原产地标志商标注册的,提交集体商标或原产地标志商标注册证书;

  2集体商标、原产地标志商标标准及使用规则制定的,提交集体商标或原产地标志商标标准及使用规则文本及其它证明材料;

  3基地整体宣传推广的,提交项目实际支付所产生的发票(或国外费用付汇单等凭证)、业务合同、实物或相关图片。

   5.基地服务机构建设应提交:

  承接商务主管部门具体应对新冠疫情专项任务的证明材料;组织基地企业捐款捐物,应对新冠疫情的证明材料;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基地应对新冠疫情材料的证明材料;今年上半年完成商务主管部门下达2019年统计任务的证明材料;完成2019年基地总结或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的证明材料。

  6.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材料。纸质材料一式4份。电子数据材料包括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电子数据媒介2份(应含可编辑的附件4、附件5的电子数据)。

  2.除特别注明的以外,均提供正本复印件,其中证明材料不接受自证材料。

  3.合同、票据等主要证明外文资料应附中文翻译。

  4.纸质材料用A4纸打印,按顺序于左侧胶粘装订成册。

  5.申请报告、申请表、承诺书须加盖公章,整本材料须加盖骑缝章。

  6.申请定额支持无需提供发票或国外费用付汇单等凭证。

  

  附件:

  1.中山市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名单

  2.2020年促进外贸转型升级资金项目申请表(第二批)

  3.承诺书

  4.2020年外贸转型升级资金项目票据清单汇总表(第二批)

  5.2020年外贸转型升级资金项目定额支持申请汇总表(第二批)

  6.材料装订标准

  7.各镇区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联系方式


  中山市商务局

  2020年8月5日

  (联系人:贸促科谢慧珊,电话:89892853,邮箱:mck@zsboc.gov.cn)


附件下载: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