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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石岐区总部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9-11-29 分享: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石岐区总部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我区制定了规范性文件《石岐区总部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实施意见》,于政策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 )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鼓励现有总部企业做大做强,并吸引新的总部企业入驻我区,优化产业结构,实现经济高质

  量发展,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中府〔2019〕1号 )等文件精神,我区研究出台了《石岐区总部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实施意见》(下称《意见》)。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18条,主要规定了扶持对象、扶持标准、扶持资金申请程序及资金管理等内容。简列如下:

  (一)扶持对象

  指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职能的企业,或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母公司)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我区)销售、研发、运营等部分总部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扶持标准

  根据我区总部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总部企业的扶持标准,以总部企业上年度经济贡献为扶持依据,经济贡献奖扶持由基数扶持和超额扶持两部分组成,具体标准如下:

  1.经济贡献在1000万元(含,下同)以上、1亿元以下(不含,下同)的总部企业,扶持基数为20万元;以1000万元为经济贡献基数,超基数部分按2%计算超额扶持。

  2.经济贡献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总部企业,扶持基数200万元;以1亿元为经济贡献基数,超基数部分按2%计算超额扶持。

  3.经济贡献在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总部企业,扶持基数为2000万元;以10亿元为经济贡献基数,超基数部分按3%计算超额扶持。

  4.经济贡献在20亿元以上的总部企业,扶持基数为5000万元;以20亿元为经济贡献基数,超基数部分按5%计算超额扶持。

  三、与原办法相比主要变化

        与2013年制定的《石岐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岐办〔2013〕17号)相比,《意见》放宽了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简化了扶持标准,并规范了审批程序。

  1.放宽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删除了总部企业对下属企业的持股比例要求,并拓宽了总部企业的范围,企业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母公司)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我区)销售、研发、运营等部分总部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也可以视为总部企业。

  2.简化了扶持标准。删除了原办法中的办公用房补助,原办法使用的是“超率(额)累进奖励”,计算方式较为复杂,且对没有明确基数部分的扶持,现《意见》明确了按照经济贡献进行梯度扶持,包括基数部分和超额部分扶持,超额部分的扶持计算方法更加简单,企业更容易了解。

  3.规范审批程序。

  审批过程中增加专家评审环节和公示环节,引入第三方评审使得审批过程更加公正合理,增加公示环节符合扶持项目的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