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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5-25 分享:

  名称:中山市三角镇龙双茶业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4EQ****

  姓名:朱双龙

  居民身份证:4414241988********

  住址:广东省五华县河东镇牛石村河下

  你单位截至2023年2月26日仍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 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已超出规定的报送并公示期限。三角镇人民政府已于2023年4月1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向三角镇人民政府提出陈述申辩。该事实有《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角执罚字〔2023〕117号)《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佰叁拾元整(¥730)。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角执罚字〔2023〕1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三角镇人民政府将申请中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3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0760-22819366             传真:8554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