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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393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393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0-25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393号


  名称:中山市中管华盈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DDGCND59

  法定代表人:陈禄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云汉村兴港路1号金域世嘉花园9幢29卡

  本机关依法对中山市中管华盈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立案调查。经调查,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云汉村兴港路1号金域世嘉花园9幢29卡的中山市中管华盈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4年05月28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当事人于2024年06月18日整改完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复查意见书、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按照《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年版)》序号94第2点,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档次。本机关决定对中山市中管华盈新能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1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将本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393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执法证号:19121397955)、姬亮(执法证号:19121397845)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