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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头镇鼓励高层标准厂房建设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7-01 分享:

政策解读:一图读懂南头镇鼓励高层标准厂房建设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各有关单位:

  经镇政府同意,现将《南头镇鼓励高层标准厂房建设专项扶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2日 

 


南头镇鼓励高层标准厂房建设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鼓励高效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加快建设高层标准厂房,提高实体经济发展质量,根据《南头镇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财政每年度安排2000万元作为鼓励高层标准厂房建设专项扶持资金。如符合条件的申报资金总额超过年度预算金额,则在总额控制范围内按比例分配。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三条  奖励的高层标准厂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的高层标准厂房(不包括办公楼、综合楼、宿舍)建筑层数大于4层(含),或建筑高度大于24米。
  (二)项目容积率不低于3.0或地块容积率上限。对辐射带动作用明显、且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因工艺要求、行业特性等原因需降低容积率的,经镇政府同意,容积率可不低于2.0。
  (三)有利于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先进制造业协同发展,工业厂房建成后,重点引进智能家电、电子信息、智能家居、美妆、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符合中山市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及南头镇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的优质企业。
  第四条  高层标准厂房建设奖励。鼓励企业通过拆旧建新、或拆低建高建设多层厂房,对于在南头镇投资注册的实体,若生产车间、实验室、仓库(不包括办公楼、综合楼、宿舍)拆旧建新,四层(含四层)以上部分每平方米建筑物给予一次性30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产业集聚区建设。对于在南头镇投资注册的实体,建设连片占地面积50亩以上产业集聚区,且引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产业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占比不低于90%的,按1万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产业集聚区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推动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鼓励产业运营商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开发运营产业园区,并承诺园区内企业平均应税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亩或平均年税收不低于50万元/亩的,自达到承诺之日起三年内,参照不高于园区内企业对镇财政贡献部分的50%对承诺方进行奖励。


  第三章  优化项目跟踪服务


  第七条  加大力度推进项目建设。开通绿色审批通道,实行专员服务制跟踪项目落地建设,由镇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局第三分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部门设专人负责跟进项目手续办理事宜,压缩各环节审批时限,缩短承诺办理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第八条  加强服务支持。强化镇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和重点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对于高层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加强主动对接企业,做好企业服务,积极协调市、镇相关部门跟踪服务,尽快落实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快项目落地建设及进度。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项目管理依据《南头镇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镇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凡同时获得国家、省、市级奖励的项目,按其最高奖励金额给予一次性扶持;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类别奖励的,只给予一项扶持。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不能同时享受南头镇“三旧”改造
专项扶持和鼓励高层标准厂房建设专项扶持。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需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并承担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风险。一经发现并查实,除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申报资格外,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所有,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止,专项资金扶持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办法》实施期间与国家、省、市最新政策冲突的,冲突部分条款立即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