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头镇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引
南头镇托育机构备案指引流程图
托育机构备案资料说明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一)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需在机构所在地的镇街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为三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育服务”;“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或“托育服务”等内容);机构名称宜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组织形式”。
(二)举办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市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登记。
(三)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在市民政部门申请法人登记。机构名称宜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园”。市民政局咨询电话:0760—89817143。
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
(一)机构场地为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权属证件(如产权人非托育机构法定代表人的,需要提供产权人关于房产作为托育机构场地使用的情况说明)。
(二)机构场地为租赁商用物业的,提供场地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3年)。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一)托育机构负责人(园长等),应当具有大专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二)保育员需要提供《保育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保育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
(三)育婴员需要提供《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育婴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
(四)保健员需要提供保健员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的合格证明。
(五)保安员需要提供《保安员证》(公安机关颁发)。
(六)机构内的人员都需要提供健康合格证明(到开设体检服务的正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体检项目后获得)。
四、评价为“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托育机构根据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规定和《中山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指引的通知》要求,向所属镇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卫生评价申请。
五、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或建筑工程骏工消防验收意见书)
(一)需要提供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主要指《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住建部门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上述证件用途为托育机构);
(二)对于已依法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验收备案凭证的建筑,其内部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场所的装修工程,如建筑类别、使用功能、防火分区及其分隔设施、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未变,且选用的建筑材料燃烧性能满足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的,无需提供托育场所装修工程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用途为托育机构)。
(三)2021年1月1日前开办的5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托育机构,无法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用途为托育机构)。
*托育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南头分局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