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中南头执催字〔2021〕170-2号
徐芳军:
住所: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白沙镇
身份证号:452428**********14
2021年4月29日,因你经营的布草洗涤加工厂将漂洗餐布未经处理的清洗废水直接排放至下水道的环境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对你作出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头执罚字〔2021〕170 号),对你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并于2021年11月19日对你送达上述决定书。你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缴纳罚款的决定。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南头执催字〔2021〕17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邓先生
联系地址:中山市南头镇光明北路35号
电话:0760-22502515
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