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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对《中山市南区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8-08-07 分享: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保障作用,完善我区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根据《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中府办〔2016〕59号)、《中山市市级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中民救字〔2017〕38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的通知》(中府办〔2017〕35号)(根据市实际修正救助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中山市南区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南区重特大疾病救助方案》”)。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18年8月22日。如对《南区重特大疾病救助方案》有意见的,可于8月22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南区社会事务局。所收集的意见和建议,我局将根据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完善。
      信函地址:中山市南区城南二路1号301室;
      电子邮箱:454284034@qq.com;
      传真电话:0760-88892283;
      咨询电话:0760-88891516。
      附件:《中山市南区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南区社会事务局
2018年8月6日

 

中山市南区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我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根据《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中府办〔2016〕59号)、《中山市市级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中民救字〔2017〕38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的通知》(中府办〔2017〕35号)(根据市实际修正救助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医疗救助方案如下。
      一、救助对象
      南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分为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一)收入型贫困医疗对象。参加了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持有由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原为《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的人员: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低收入家庭成员;
      3、特困供养人员。
      以上对象入住市第三人民医院的,以及城区范围内城镇特困供养人员通过市社会福利院办理市广弘颐养院集中供养的,按我市现行政策实施医疗费用保障。
      (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了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在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内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自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的40%,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本方案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向市民政局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2人及以上患病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合并计算。
      二、救助条件
      (一)具有本区户籍;
      (二)具有三甲医院开具的重特大疾病患病证明或者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票据符合本方案的救助对象;
      (三)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的家庭财产须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标准: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1套(不含共有产权的,且拥有产权部分的住房面积家庭人均低于15平方米的房屋);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不超过本市24个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船舶(不含残疾人车、摩托车、三轮车,用于生计的且车龄在5年以上排气量为1.6升以下的小货车、排气量为1.4升以下的小型面包车);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价证券、基金的人均市值,不超过本市24个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的所有权(不含无雇员的夫妻作坊、小卖部等);
      6、本条第2、4项所述项目相加总计不超过本市24个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本方案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2、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3、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五)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离家三年以上(含三年),无法取得联系并已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失踪人员;
      3、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本区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六)虽未单独立户,但没有法定扶养、抚养、赡养义务人的个人,可视为家庭。
      三、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医疗权益;
      (二)与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和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准确、及时。
      四、救助标准
      (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障待遇、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后,个人自费部分在“城乡基本医疗”专项实行100%救助,普通门诊个人自付部分在区红十字会“困难群体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专项实行100%救助,提交票据原件和复印件并要求救助对象在票据原件和复印件背面签名。
自然年度内对同一救助对象累计支付救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标准: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产生的费用,按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所有费用,由区“五保供养费及医疗费用”专项资金按100%的比例进行救助。
      (三)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标准:
      1、在申请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含自付和自费费用)实行80%的比例进行救助(即市级救助后剩余个人负担部分实行80%救助)。
      2、参加了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在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内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自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的30%-39%,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本方案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含自付和自费费用)实行70%的比例进行救助。
以上救助在区红十字会“困难群体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专项救助。自然年度内对同一救助对象累计支付救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四)区卫计部门负责指导、规范、督促区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督促区定点医疗机构认真配合做好“一站式”结算工作,救助对象持有效的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并出示由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减免其住院押金,及时救治,并对其应享受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费用减免以及市级、区级医疗救助费进行一次性结算。
      五、申请提交材料
      (一)如实填写相关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原件;
      (四)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
      (五)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提交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原为《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如实提交《救助申请家庭经济及财产状况申报表》、《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家庭成员经济收入及有价证券、房产情况材料。
      (七)区社会事务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救助程序
      (一)初审 申请人向所属社区居委会提交相关资料(身份证、户口本、申请人中山农商银行账号复印件,申请书,疾病证明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票据),并如实填写《中山市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表(新版)》,或《中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市级)》和《中山市南区红十字会救助申请审批表》,社区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后上交区社会事务局审核。
      (二)审核 区社会事务局在收到救助初审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经济状况通过广东省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进行审核)(由于省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已投入使用,经济状况信息以系统核对为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申请审批表上加具意见,并进行公示;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前公示 对于申请区级救助的,区社会事务局将审核意见(即救助名单、救助金额等救助意见)在社区内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
      (四)审批 申请区级救助的,公示无异议的报区社会事务局分管领导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交区财政分局发放救助金。公示有异议的,由社会居委会协助开展民主评议,评议同意后提交进入审批程序;评议后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市级救助的于次月5日前将申请资料转送市民政部门审批。市民政部门自收到医疗救助申请的全部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医疗救助的决定,对不予救助的,应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发放救助金 区财政分局在收到救助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金融机构进行救助金的发放。
      申请市级救助的,在市民政部门作出医疗救助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六)救助公示 救助审批后将救助情况在社区内进行为期半年的公示。
      七、救助终止和不予救助范围
      (一)救助终止。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办理医疗救助申请期间死亡的,医疗救助申请可继续给予办结,救助资金由救助对象法定继承人领取。救助对象无法定继承人的,终止办理申请。
      (二)不予救助范围。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救助范围:
      1、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政策规定减免的费用;
      2、不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就医的;
      3、由于个人故意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如自杀、自伤等(精神和智力残疾人除外);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用;
      5、患者个人违法行为导致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医疗救助对象达到出院条件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经医疗机构、民政机构以及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劝离说服,救助对象拒不接受的,自出院通知书下达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将不列入救助范围。
      (三)救助期限。医疗救助申请原则上应在医疗费用发生12个月内,向区社会事务局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发生医疗费用的时间以医疗费用收据的开具时间为准。
      (四)骗取救助资金追责。医疗救助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由区社会事务局给予批评教育,追缴其违法领取的救助资金,并在3年内取消其医疗救助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救助资金管理
      (一)区财政分局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二)区社会事务局、区红十字会加强对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按规定做好救助资金的审批台账和资料保存工作。
      (三)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由区办事处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按区办事处有关财政管理制度实施。
      (五)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按年内预算开支,必须全部用于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八、其他事项
      (一)对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水平应与本市、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根据困难居民人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使用情况进行调整。
      (二)鼓励社会组织对家庭医疗负担较重、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居民给予人道主义救助。


南区社会事务局
201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