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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8-12-13 分享:

      现将《南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于2018年12月27日前致电0760-88895220反馈,联系人:雷小姐。


                 

南区财政分局
                2018年12月13日

 

南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增加经营管理、财务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我区农村集体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社会秩序、协调、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及下属单位等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由经联社领导班子组织,经联社领导班子由经联社党支部委员、经联社社长组成。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应坚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勤俭节约和科学预算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保障股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对于集体土地规划开发利用,工程建设(含装修、水电安装等)和基础设施投入,集体资产转让、租赁,农业承包,借款,现金扩股等发展经济和行政性、公益福利事业性的投资或筹资计划,事前必须要认真调查研究,作出书面的可行性分析,在充分进行项目评估和论证后制订方案,需要立项的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立项。
      第六条 凡是第五条所列的投资或筹资计划活动,不能由个别成员擅自决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必须提交有关方案,经股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能实施。操作中若有违反投资决策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属福利性投资的,不准举债投入。属经营性投资,需要筹集资金的,必须由经联社领导班子提出方案,股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能实施。
      第八条 凡由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各种赔偿、补偿、捐献、赞助、无偿支付等或各种减免款,审批权限及具体执行步骤参照本制度第九章第三十七条第一点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利息赔(补)付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九条 股份分配根据股份制经联(济)社当年的经营性实际收益进行股份分配,必须以成本会计核算、量入为出为原则,留有余地,不准互相攀比,主观定断。由经联社领导班子制订分配方案,经股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可进行分配。经联(济)社的收益按照“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小部分用于集体福利”的原则,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弥补亏损;2、提取公积公益金;3、提取福利费;4、股民分配。集体股的股红用于管理费、福利开支及公益事业建设,也可以适当补助股民生活,补贴老人、学生学费和特殊困难户。

      第四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工程按照区办事处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最新规定执行,应当招投标的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经营活动必须按照上级和《南区农村合同管理规定》和《中山市南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经联(济)社要健全合同管理责任制度,设合同专管人员,职责是:协同会计员确保对所签订合同及时挂账。对本单位的合同分类造册,建立完整档案,进行统一规范的管理,每月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每月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发包集体资产等经济事项经相关会议决议后,在签订合同前应当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 健全建筑工程和经营发包制度,经联(济)社应就各种项目公平公开向社会招标,并将中标书复印件交会计员存档,作为记账凭证附件。
      第十三条 经联(济)社所有经营活动必须通过南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区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的具体规定需要报批的,要在合同签订前履行报批手续。因没有签订经济合同,或负责人失职、渎职或其他行为导致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没有执行本管理制度,没有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没有将合同送达会计员,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可以协商解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凡具备单项价值10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属本单位所有的物品,都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
      第十六条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械、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纳入年初的财务收支预算计划,防止盲目购买。审批权限及具体执行步骤参照本制度第九章第三十七条第一点的有关规定执行。凡预算外购置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按照第九章第三十四条第二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购置资产时,参照区办事处采购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签订采购合同,并保留有关采购资料。不准公款为个人购置通讯设备、摩托车(治安执勤用具除外)、小汽车或公务车。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必须由专人管理,要设立专账及台账,专卡登记。固定资产按照实际取得时价款计价入账,具体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颁布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执行。将固定资产管理与村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管理平台衔接,准确及时地记录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每年要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财务人员协同“三资办”人员、固定资产保管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并将盘点清查结果向股民张榜公布,发生盘盈、盘亏情况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如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遗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属基建工程的,完工时要及时验收,并把验收手续齐全的原始资料交由财会人员作账务处理,转入固定资产。凡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必须转入固定资产,未验收的要及时补办完工验收手续。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集体的工商业用地(含外购的)和房产(物业)应于购置或建成一年内及时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对历史遗留无产权证件的土地物业,应逐步理顺,完善证件,明晰产权。
      第二十二条 集体土地和房产物业的出租必须按照《南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和《南区农村合同管理规定》文件要求执行,设专人管理,及时追收租金。并按照物业名称、地理位置、租赁人、合同期、租赁面积、单价,年(月)租金、押金、租金交付情况等进行动态登记。集体物业要经常检查、维护,防止人为损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集体财产,也不得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抵押或担保。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清理和报废处理,按相关程序表决通过后执行,表决和审批权限具体参照本制度第九章第三十七条第一点的有关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应先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再按相关程序表决通过后执行,表决和审批权限具体参照本制度第九章第三十七条第一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凡自购以外取得的固定资产,要办好交接手续并报会计登记入账。

      第七章 土地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各级政府征用土地或区办事处批准同意开发使用土地,必须按照区办事处文件规定执行。征用土地的补偿款或土地转让收入必须要根据征用或转让土地的合同(或协议)进行挂账,不得以土地款未收到为借口而不予挂账。征用或转让土地合同(或协议)必须标明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单价和总金额、付款限期等。征地补偿款应当作出分项使用方案,并经股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发生征用土地时,一般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的收入。被征地单位收取的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属于个人所有的,应按标准如数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连同土地补偿费一起转入土地基金,土地补偿费为集体积累,用于集体扩大再生产。《中山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通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获得的收益,应当进行合理分配使用,积极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公益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股民将分配所得收益以股份方式,投入发展集体经济。 必须在土地收益分配前扣减前期土地开发所产生的成本费用。
      第二十六条 开投出租工业(或商业)用地的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权费计入租金收益。一次性收取多年工业(或商业)的集体用地租金的,按年限逐年分摊计入当年租金收益。 
      第二十七条 土地基金一律计入经联(济)社的土地公积金专户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往其他账户。土地基金以债权的形式作为物业股的运作资金有偿使用,并受股民的监督。经联(济)社可将土地基金投入到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或开发性支出等,确保保值升值。具体参照本制度第二章、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不准弄虚作假、变换手法处理土地基金,严禁将土地基金用光花光。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追究经办人员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民主理财工作
      第二十九条 经联(济)社应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3-7人组成,负责民主理财及政务财务监督工作,在党员、股民代表中推荐有文化、懂财务,有群众威信、办事公正的人员,并经过股民代表选举产生,现任干部不能兼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报酬按实际参加工作天数计发,不得巧立名目擅自发补贴。
      第三十条 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是代表股民监督经联(济)社的有关经济事务,经联社领导班子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如实解答民主理财小组提出的问题,在理财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民主理财小组有权督促经联社领导班子及时纠正。
      第三十一条 每月15日前为财务公布日,公布的财务报表应有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签名。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名的,经联社也应将情况公示。经联(济)社指定会议召集人,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理财监督的主要内容、结果。记录条理要清晰,表达要明确,出纳、会计必须参加,全体人员签名,并妥善保管好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公开要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并通过公布栏、各类型会议、电子触摸屏等形式向股民公布。
      第三十三条 民主理财小组及其成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按规定开展理财活动。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民主理财活动必须书面请假,连续三次未经请假缺席的,视为自动放弃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资格。如果无正当书面理由,且不履行审签财务报表职责的,经联(济)社须依照《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政策的第二章第五节的民主理财工作责任追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召开股民代表会议罢免其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重新补选小组成员。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预(决)算
      一、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当年的实际,按照全年总体的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和各项具体工作任务,科学合理地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全年的财务收支预算,原则上不得赤字预算。具体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征地补偿收入、其他收入、经营支出、管理费用、福利支出、农业发展支出、公益设施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征地补偿费用支出、股份分红支出、对外投资支出、其他支出。
      二、集体经济组织在制订财务预算前,必须广泛征询意见和充分论证,由经联社领导班子制订初步财务预算方案,确定财务预算方案后,提交股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有效表决),并做好签字、记录等相关工作,表决通过的书面资料归档保管。各经联(济)社应及时将财务预算情况,在经联(济)社财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对群众意见较大的收支项目,经联(济)社应坚持实事求是,予以调整完善。股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财务预算方案,报区财政分局(农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后实施,并由民主理财小组监督执行。预算一经通过,应严格控制,不得随意追加、修改或超预算开支。如在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修改或追加,超出本制度规定限额的,应按照“一事一议”的决策制度,提交给股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三、年终决算时,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年初的预算进行比较,并在年终股民代表会议上作决算汇报时逐项解释。收支预算方案及决算结果向股民公布。
      第三十五条 资金管理
      一、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各种款项中可用现金支付的有以下内容: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属于上述范围内的支出,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需要,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支付,不属于上述结算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其他款项的支出,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二、库存现金的限额。严格遵守库存现金制度,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允许留存现金的最高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若有违反,全区通报批评。
      三、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账款分开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出纳员,负责办理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和保管工作,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出纳员不得保管或暂时保管会计资料、财务专用章。
      四、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和个人收取现金、银行存款时,手续要完备,统一使用“农村经营管理单据系统”电子版进行核算,统一使用市农业局监制的收款票据或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其他均为无效票据。严格做好票据保管、领用、登记、核销手续。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五、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分别妥善保管,出纳员应每天盘点库存现金,每月适时与银行核对账目,月结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提供给会计相互核对。
      第三十六条 借款及应收款管理
      一、严禁领导班子成员、工作人员因私借款。凡因公暂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才能借取。具体款项审批权限参照本制度第九章第三十七条第一点的有关规定执行。借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借款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二、凡因公借款,业务终结后要及时清还款项,最迟不能超过10天,有特殊情况1个月内未能结算的,必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但不得超过3个月。
      三、集体资金不得外借给其他集体单位、个人。对于历史遗留的外借款应及时补办有关抵押手续,到期的必须收回全部借款及利息,不得续期。
      四、积极处理债权债务。
      (一)对逾期未收的应收款应组织专人追讨,追收无效的必须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索。对逾期三年以上、已通过上列追收途径后,还未收回的应收款,经联(济)社应召开股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确认应收款无法追收,批准核销。按照财政部颁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对于确实无法追收或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后,计入其他支出”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注销的坏账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已注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及时入账。如无法按程序核销的应收账款,作长期挂账处理。对尚未超过诉讼时效(被拖欠租金诉讼时效为一年)的应收款,应及时追收,接近诉讼时效结束的必须及时进行诉讼,若因违规或失职,新产生超过诉讼时效的应收款,从而造成集体应收账款损失的,要追究经联(济)社社长和相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发生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时,经联(济)社应召开股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记入“其他收入”科目。已结转的应付款进行备查登记,以备日后债权人提出足够依据的支付诉求时转回账面处理。
      第三十七条 财务收支审批
      一、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完善开支审批手续。一切财务收支必须取得符合法定的原始收付凭证及相关资料的原件,有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的签名,同时注明收入内容或支付用途。属固定资产的必须履行出入仓手续,有仓管员的验收签名。费用审批具体规定:开支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经联社书记或经联(济)社社长一人审批;1000元-2万元(含2万元)的由不少于本经联社领导班子的3/4 (含3/4)成员联合审批;2万元-3万元(含3万元)的由本经联社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审批; 3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的由本经联(济)社股民代表会议审批;20万元以上的由本经联(济)社股民大会(或户代表)审批。对于经营活动中的国家税金、社保费用、收益分配(涉及土地款分配、青苗分配的,按股民大会或户代表会议表决记录执行)、相关人员工资等必要支出,按股民代表会议表决记录执行。另外,经司法机关裁定的,由经联(济)社承担的有关支出,经联(济)社可直接支付,不需经股民代表会议表决。
      二、经联(济)社的经营性收入、投资收益要以已办理合同鉴证的土地承包合同或已办理合同备案的物业租赁合同(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运作前以区“三资”管理办移交的资料)为账务处理依据,特殊情况需由经联(济)社提出书面申请,经区“三资”管理办审核并提交区领导相关批准后才能作账务处理,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支付工程项目的预付款时,必须依据立项审批文件、招投标会议记录、工程预算表、建筑合同及监理单位的确认等手续,按工程进度,凭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或收据)进行支付;竣工时,要组织质监部门、经联社领导班子、工程监理等进行验收,由承建单位开出结算发票,验收人、审批人签名,并附上工程结算验收表和以上有关资料进行结算。属分期付款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预付款不能超过工程进度的80%,验收前支付工程款不能超过总工程款的80%。属于招投标的工程,无竣工验收报告书及工程结算书的,不得结清工程款。
      三、非生产性开支规定
      (一)经联社领导班子成员、经济社社长、工作人员的报酬严格按照经联(济)社管理制度和区有关规定要求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预发和巧立名目擅自发放奖金和各种补贴。
      (二)具体的开支审批权限参照本制度第九章第三十七条第一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除区办事处规定外,不得用公款为经联社领导班子成员、经济社社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办理任何私人福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所得税的个人负担部分等)。
      (四)应付福利费的使用,如村民的医保社保、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老人补助、慰问金、治安等费用计入福利性专项开支。为全面反映应付福利费的提取及使用情况,参照上年福利费支出为基数计提本年应付福利费用。如本年福利费用出现超支,应在股民代表会议作出说明,经审议通过后,按规定转入“公积公益金”账户的借方(或从本年收益中补提),未经表决的超支数额,仍保留在本账户的借方。
      (五)业务费的使用。业务费是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济活动及公务的费用,列入管理费用,业务费支出时需要提供相关的接待依据,年初将业务费总额列入财务收支预算,使用实行年度结算。 
      (六)财政专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按相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专款专用,原则上两年内合理使用完毕。
      四、其他生产性开支审批权限参照第二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财务人员工作
      一、原始收付凭证及相关资料和其它会计资料要按规定完备审批手续,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有审批权的负责人审批。做到手续完备,资料完整。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出纳员不得付款;若出纳员违反此规定,除承担经济责任外,第一次区内通报批评;再犯,取消出纳员资格,并五年内不得在经联(济)社担任此职务。情节严重者,追究相关责任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不合理的开支,经办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出纳员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收坐支,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账外账。
      二、经联(济)社(出纳员)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已完备有关审批手续的原始收付凭证及相关资料移交农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若迟于5日交则会计提供财务报表及公开报表之日顺延;如果在每月15日内仍未能完备有关审批手续,不能移交原始收付凭证及相关资料,须在“农经单据管理系统”上注销该单据,同时重制余额调节表,并书面说明原因交会计备案(书面说明须经联(济)社社长签名、盖经联社公章);待完备有关审批手续后再重新列支。否则,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接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经联(济)社承担。
      三、出纳员聘用。出纳员公开招聘,具有高中或以上学历(同等学历条件下具有财务专业知识的优先),由经联社领导班子确定候选人,由股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后才能上岗。违反者追究经联(济)社社长责任。各经联(济)社应设开单员、出纳员,经联(济)社主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能担任本经联(济)社出纳员。
      四、会计人员必须按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审核监督原始收付凭证及相关资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各项收支和资金使用是否合理,保证会计资料准确、真实、完整。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审批程序不符合有关要求,各项收支和资金使用不合理的原始收付凭证及相关资料,立即退回经联(济)社补办审批手续,并要求经联(济)社经办人在3个工作日内完备有关审批手续和交还单据。
      五、会计人员在每月15日前将记账凭证及会计报表送至各经联(济)社办理民主理财手续和财务公开(提示各经联(济)社原则上当日完成民主理财手续并将会计资料交还会计);如果因特殊情况在当日不能完成理财手续的,必须要求最迟在当月的25日前完成理财手续并将会计资料交还。如25日还未完成理财手续的需书面说明原因(书面说明须两委干部签名、盖经联社公章),连同会计资料一并交回会计。
      六、原始单据及财务报表必须依程序办理交接签核手续。
      七、财务人员离岗、离职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票据管理
      一、区农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是农村财务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农村财务票据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各经联(济)社财务票据的管理、领购、核销工作;监督检查农村财务票据的使用。农村财务票据由市农业局统一监制。
      二、农村财务票据的使用范围及要求:
      1、所有的收付款业务都必须通过票据管理系统编制一张收据封面或付款凭证封面作为附件。
      2、凡属于经联(济)社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构成经联(济)社收益性收入的),不得使用农村财务票据(收款收据)直接向外单位或个人收费。
      3、在编制票据的过程中,对于已经编制且打印的票据,如果发生属于金额的错误,必须重新编制,原票据作废;如果发生属于非金额的错误,可以手工更正打印内容,并加盖私章确认,同时在票据管理系统中更正编制内容(在未过出纳账之前)。
      4、发出交付办理收款业务的票据,如果发现与实际收付款金额不符,应收回进行作废处理,并重新编制正确的票据。
      5、对已经编制且打印的票据进行作废处理时,必须找齐该票据的全部各联单据,由会计或开单员通过票据管理系统,执行作废程序,加注“作废”字样。
      6、经联(济)社必须妥善保管空白票据、作废票据和已经开具的票据存根联,不得丢失或擅自损毁。作废票据和已经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应按规定报区农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查验核销。
      7、农村财务票据实行专人、专账、专柜管理。各经联(济)社严格按照农村财务票据的使用范围领用相关票据,必须顺号使用,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收款人签名。票据使用时填写内容必须规范完整,票据填写错误不得涂改,应作废保存其各联备查。严禁超用途、超范围使用票据,严禁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严禁坐收坐支等违法行为。
      8、农村财务票据实行凭证领用、核销,核旧领新的领用制度,待查验无误,再领用新的票据,原则上用票单位一次只可按月用量申领。
      9、各经联(济)社如发生票据管理员变更时,必须将票据领用台账及尚未向区农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办理缴销的票据等,填写移交清册,办理移交手续,并保存备查。
      三、农村财务票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各经联(济)社的票管员按月对票据的领用、核销、结存进行清点核查,做到票据管理台账与票据实际使用情况相符,若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出现票据遗失、损毁等情况的应及时书面报区农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
      2、各经联(济)社实行财务票据核销时,首先由区农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的会计核验票据使用情况,确认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后再到区农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票管员处办理核销、领用手续。
      第四十条 会计档案管理
      一、经联(济)社应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经联(济)社的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等材料。
      1、已归档的会计资料,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或抽取;需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取得经联(济)社社长批准,并进行查阅登记;查阅时,档案原件不得随意拿走或外借,如查阅单位或个人需要文字性资料时,需请示经联(济)社社长批准后方可进行复印。
      2、如有单位(个人)需查阅未移交经联(济)社档案室保管的会计资料,必须持经联(济)社社长批准的书面证明,由经联(济)社出纳员或经联社领导班子成员陪同来本会计代理服务中心,经财政分局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查阅并作好查阅登记;查阅时,会计资料原件不得私自拆封或抽取,不得随意拿走或外借,如查阅单位(个人)需要文字性资料时,需经请示经联(济)社社长批准后方可进行复印。
      二、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会计人员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经审计通过的会计资料及时移交各经联(济)社档案室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采用移动硬盘、光盘保存的会计档案,由系统管理员保管,其中光盘保存的会计档案须一式两份,分别存放在不同的地点。
      三、会计人员调离岗位,须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移交人先制好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由接收人逐项清点无误后,移交人、接收人和监督移交人三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期限分为10年30年。具体是: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会计账簿类(总账、日记账、明细账、其他辅助性账簿等)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30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为永久保存。
      五、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销毁:
      1、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4、保管期限已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经联(济)社必须与会计代理服务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协议以经联(济)社社长在任期为有效期,如经联(济)社社长发生变动须重新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制度,违者视情节轻重,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追偿或处罚,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各经联(济)社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制定有关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必须经股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向股民公布,报区办事处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经济社依照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南区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原有关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