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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朗镇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细则

信息来源:中山市南朗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02-27 分享:

  南朗规字[2019] 1号

   

 

  根据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财政局制定的《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意见的通知》(中人社发〔2016〕9号)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孵化基地认定条件

  对具备孵化场地保障、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商事业务代理、行政公共服务、项目展示对接等功能,并达到以下基本条件的,可认定为南朗镇创业孵化基地:

  (一)孵化基地设立在辖区内,申报的单位或个人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孵化基地运营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安全、消防、卫生、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三)符合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附件1有关要求的。

  二、申请认定程序

  (一)申请。申请单位向南朗镇人社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1、《南朗镇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附件2);

  2、运营单位营业执照、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以及创业孵化区域平面图复印件(原件备查,下同);

  3、入驻创业实体花名册、与入驻创业实体签订的一年以上期限协议复印件。

  4、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团队成员花名册,以及学历、职称(技能)证书复印件;

  5、创业孵化基地专(兼)职创业导师花名册及聘书;

  6、财务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创业入孵评审、创业服务管理等制度复印件。

  7、消防验收(备案)的有关资料。

  (二)审核。南朗镇人社分局受理后,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南朗镇人社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5名创业导师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照《南朗镇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评价要点》实地复核评估。符合条件的,在《南朗镇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加具意见。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三)认定。对拟认定为南朗镇创业孵化基地的,在南朗镇政府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南朗镇人社分局批复认定,授予“中山市南朗镇X X创业孵化基地”牌匾,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贴,补贴从镇就业创业培训费列支。
在公示过程中如产生异议,经核实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不予认定。不同意认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

  三、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由南朗镇人社分局牵头,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以及资深创业专家共同参与,负责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督促检查。

  (二)工作制度。创业孵化基地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创业人员的管理,督促其守法经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由创业孵化基地对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处理。

  (三)监督管理。对存在下列情况的创业孵化基地,由南朗镇人社分局取消其资格,收回牌匾。

  1、违法违规经营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2、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入孵创业户不足50%的;

  3、运营管理机构私自以任何名义收取入驻协议以外费用的;

  4、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性质发生改变的;

  5、不能按入驻协议提供相关服务,一年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

      本细则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细则由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朗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

  2、《南朗镇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3、《南朗镇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评价要点》

 

 

    文件解读:《南朗镇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细则》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