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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9-05-09 分享:

火炬开发区社区工作和社会事务局、各镇区社会事务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事务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要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确定。目前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050元,故此2019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1680/月,从20191月1日起执行。具体通知如下:

一、从20191月1日起,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680/月,每人每月调增118元。

二、从4月起按新标准向散居供养特困人员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各镇区要对未达标的月份按4月的特困人员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9年新纳入的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由供养机构按不低于新标准水平落实供养服务。2019年度提标所需增加经费全额由镇区财政负担。

各镇区务必摸清城镇和农村特困人员底数,将分散和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逐一登记在册,并录入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特困人员供养模块)。要发挥好主动发现机制作用,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特困人员救助范围。同时,要根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有关规定,确保特困人员对象,特别是散居对象在生活、医疗、住房等各方面得到全面保障有集中供养需求的失能、半失能困人员要采取集中供养,确保其日常生活得到充分照料,织牢织密特困人员供养安全网

 

 

                                     中山市民政局

                                      20193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