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特困人员护理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护理对象
特困人员,包括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二、特困人员护理标准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全自理、半失能和失能三类,按照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进行评估。即: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失能);有4-6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失能)。已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的,评定为“能力完好”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评定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评定为“重度失能”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一)全自理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确定;
(二)半自理(半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60%确定;
(三)全护理(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100%确定。
各镇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护理标准作出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全市标准。
三、经费保障
特困人员护理所需资金由镇区财政负担,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列支,市财政每年通过上级下达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给予适当专项补助。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由原供养机构继续落实做好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不再重复拨付护理经费。
四、实施时间
特困人员护理标准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中山市民政局
2018年10月30日
政策解读:《中山市民政局关于制定特困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