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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2021年城乡低保标准及相关困难群众认定和救助保障标准调整方案》的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5-06 分享:


  为切实做好我市2021年低保标准及相关困难群众认定和救助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市民政局制定了《中山市2021年城乡低保标准及相关困难群众认定和救助保障标准调整方案》(以下简称《调整方案》)。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方案》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说明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制定和发布本年度城乡低保标准,并要求所制定标准不得低于省制定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此外,根据2019年印发的《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本年度我市低保标准应参考2020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长率进行调整。因此,为切实做好我市2021年低保标准调整工作,我局充分考虑本年度低保标准调整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结合上级政策要求、区域平衡及我市经济发展情况,起草了《中山市2021年城乡低保标准及相关困难群众认定和救助保障标准调整方案》(以下简称《调整方案》)。而低保标准的调整,根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将同时触发相关联的困难群众认定和救助保障标准作出调整。故此,低保标准调整方案的制度实施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调整方案》主要内容

  2021年我市低保标准调整实施自然增长机制,参考2020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长率,结合周边城市区域发展平衡进行调整,拟由1100元/人/月提高到1120元/人/月,增幅1.82%,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并以此标准按有关政策规定调整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等相关困难群众认定和救助保障标准,分别为:

  1、按低保标准的1.5倍调整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1121元/人/月-1680元/人/月;

  2、按低保标准的1.6倍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1792元/人/月;

  3、按低保对象中未成年人的全额保障标准(全额低保金+40%分类施保金+10元污水处理费增补)调整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1578元/人/月。

  三、《调整方案》实施后带来的社会效益

  《调整方案》的制定,将进一步提高我市低保、散居特困人员、散居孤儿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以及进一步拓宽低保、低收入家庭认定范围,扩大生活救助覆盖面和相关助学、助医、住房保障覆盖面,对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我市和谐社会有着重要作用。


政策文件:http://www.zs.gov.cn/mzj/zcgw/gfxwj/content/post_1933131.html

图解政策:http://www.zs.gov.cn/mzj/zcgw/zcjd/content/post_20568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