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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高龄老人政府津贴管理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1-04-28 分享:


  为做好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管理工作,根据市府办《关于建立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制度的批复》(中府办复〔2010〕177号)有关要求,我局于2011年印发了《中山市高龄老人政府津贴管理暂行规定》,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提高高龄老人政府津贴标准。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该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规定共17条,第一至二条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应坚持的原则,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三条 2011年明确了高龄津贴所需经费的按市镇两级财政6:4比例负担,2018年市镇两级财政比例调整为4:6。

  第四条 2011年规定凡具有中山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人,均可申请享受高龄津贴。津贴标准为:80至8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30元;90至9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300元。该津贴标准于2018年进行了提高,调整后的标准为:80至8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100元;90至9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500元。

  第五至八条明确了高龄津贴申请、审批以及发放的工作程序。

  第九至十四条明确了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各部门和各镇(街)的责任及监督管理的要求。

  第十五至十七条明确了办法生效期限及解释部门。

  三、社会效益

  通过该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落实国家省市的部署和要求,提高高龄老人优待水平,让老年人能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


政策文件:http://www.zs.gov.cn/mzj/zcgw/gfxwj/content/post_18591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