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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9-07-26 分享:

  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社会组织自律,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保护社会组织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市民政局制定了《中山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说明

  2018年,广东省民政厅印发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提出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将基础信息、业务活动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主动向社会或利益相关方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为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全面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市民政局在2014年印发的《中山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指引》基础上,结合《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内容,起草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二、文件制定依据

  《办法》制定依据主要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山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三、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内容分五章,共17条,从总则、公开内容、公开方式、监督管理、附则五大部分,明确了我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工作内容和管理机制。

  (一)“总则”部分,共4条条款。具体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内容。

  (二)“公开内容”部分,共2条条款。具体明确了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内容。对信息公开主要内容作了列举,包括社会组织的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财务信息、活动信息、其他信息等情况。

  (三)“公开方式”部分,共5条条款。一是具体明确了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方式和范围,列举了向社会公开信息的渠道,包括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二是具体明确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和设立信息管理员,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三是具体明确社会组织公开的信息内容应准确、完整,并应当纳入信息档案,予以备份保存。

  (四)“监督管理”部分,共4条条款。一是具体明确了社会组织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如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存在《中山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违法违规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二是具体明确了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情况将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各项工作的重要参考。

  (五)“附则”部分,共2条条款。具体明确《办法》的实施时间以及释义部门。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中山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http://www.zs.gov.cn/mzj/zcgw/gfxwj/content/post_1233140.html

       图解政策:中山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http://www.zs.gov.cn/mzj/zcgw/zcjd/content/post_12346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