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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民政局关于制定特困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8-11-01 分享:

    一、文件修订背景说明

(一)政策修订目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民政厅于8月29日印发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文件建立健全了特困人员护理制度,就特困人员护理标准提出指导意见,并要求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本市特困人员护理标准因此,为落实省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特困人员日常护理照料工作,制定我市特困人员护理标准。

(二)政策修订的必要性。

做好特困人员日常护理照料工作的迫切需求目前我市共特困人员983人,其中由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575人,集中供养对象由供养机构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但没有制定统一的护理经费投入标准。此外,408散居特困人员日常生活靠自己或由非直系亲属协助照料,护理照料质量较差,特别是对其中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对此,制定我市特困人员护理标准,规范并提高护理工作经费投入,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的生活护理服务,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

二、主要内容解读

制定本市特困人员护理标准。

(一)明确护理对象为我市特困人员,包括集中供养和散居供养特困人员。

(二)省最低标准要求。

1、全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2%确定(根据2018年中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下同),即为1720元*2%=34.4/人月);

2、半自理(半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0%确定(即1720元*30%=516/人月);

3、全护理(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60%确定(即1720元*60%=1032/人月)。

要求各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标准,但不得低于省特困人员护理标准。同时符合条件并已享受重残护理补贴、特殊困难残疾人护理、康复、服务等补助或者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的,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我市制定标准方案。

1、全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确定(即1720元*5%=86元/人月);

2、半自理(半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60%确定(即1720元*60%=1032/人月);

3、全护理(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100%确定(即1720元/人月)。

三、政策制定实施后带来的社会效益

制定我市特困人员护理标准将有效提高我市对散居特困人员的服务水平,让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水平更高,更有获得感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水平,更有利于维持社会稳定。


 政策链接:中山市民政局关于制定特困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