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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7-08-07 分享: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修订背景  

(一)原政策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我市2014年底出台《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2016年10月24日对政策进行修订,出台《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政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面,新增特困供养人员、支出型贫困医疗患者等救助对象。随着我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全面实施及逐步完善,有效地解决了困难群体的医疗难问题,切实提高了我市社会救助水平。  

但由于去年《办法》的修订内容主要是扩大贫困医疗患者受惠面,并没有对医疗救助比例作出调整。市级医疗救助方案维持对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人员等收入型贫困患者个人自付费用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救助70%,2万元以上部分救助80%;对支出型贫困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自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60%以上部分救助70%。由于部分患者因单次或累计医疗费用支出庞大,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及按比例实施医疗救助后,剩余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较大,对生活带来了沉重负担。  

(二)政策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上级人民政府文件要求。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16号),要求各地市2017年度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比例提高到80%以上。对照我市医疗救助政策,目前对救助对象自付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没有达到工作任务要求,需进一步提高救助比例。  

二是市第十四次党代会、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要求。2017年提高低保等重点救助对象的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到80%  

二、主要修订内容解读  

一)提高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市级医疗救助比例。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三类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产生的费用,按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自付费用部分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救助比例作出调整: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的,由救助70%提高到80%;超出20000元的部分,由救助80%提高到90%。自然年度内累计救助限额20万元不变。  

(二)提高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市级医疗救助比例。  

将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在申请救助当月过去一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含自付和自费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自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60%以上部分,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救助比例由70%提高到80%。自然年度内累计救助限额20万元不变。  

(三)对自费费用部分救助不变。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对象个人自费部分,由各镇(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在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所有费用,由各镇(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按100%的比例进行救助。  

三、政策修订实施后带来的社会效益  

进一步提高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救助比例,是加大力度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的重要举措,对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我市和谐社会有着重要作用。提高救助比例后,本年度预计将增加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支出约113万元,大大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有效提高我市医疗救助水平。


相关链接: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的通知


http://www.zs.gov.cn/mzj/zcgw/gfxwj/content/post_12340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