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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补助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8-06-06 分享:

    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补助办法》,于201871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目前,我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包括低保、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失能老年人及孤老失能优抚对象)存在着一定的养老难题。这部分老年人失能程度严重,养老服务需求尤为迫切,但根据现行规定,其不属于我市特困供养对象,不能享受免费政府供养,其自身或家庭也无力承担入住养老机构或聘请专业居家养老护理员的费用。2015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要求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2018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意见》(粤府办〔2018〕3号)要求落实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因此,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提出的“推动高质量发展”等“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十九大报告关于“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健全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部署要求,保障我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照护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制定了《中山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补助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中山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补助办法》共18条,主要规定了照护补助的发放对象、补助标准、经费来源、发放方式、申请和审核程序、监督管理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等。  

办法所称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是指被评定为重度失能且生活困难的低保、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孤老失能优抚对象(不含由政府供养的老年人)。“三无”、“五保”老人等特困供养对象享受免费的政府供养,不在此补助对象范围之内。重度失能的判定参考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办法所称的照护包括养老机构提供的住宿、膳食、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或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饮食料理、居室清洁、更换洗涤、个人清洁、卧床照料、饮食照料、排泄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  

照护补助金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但火炬开发区和五桂山等功能类镇区自行负担照护补助金经费。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根据其选择的养老服务形式,按以下标准补助:(一)入住市内养老机构的,每人每月定额补助2000元。(二)选择居家养老护理员上门服务,每日服务时间不少于2小时,每人每月定额补助1500元。已享受照护补助金的对象不再重复领取困难高龄失能老人护理补贴。为保障对象真正享受了照护服务,补助资金按月发放至为对象提供照护服务的机构银行账户,抵减相应的服务费用。服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补助。  

经审核通过的,对象按要求与合法登记的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报审批单位备案,从当月起发放护补助金。发生对象去世、离开养老机构或停止护理服务等情况的,即停发相应补助金。  

三、其他重点内容  

 发生对象去世、离开养老机构或停止护理服务等情况的,应立即停发相应补助金。补助对象隐瞒个人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与服务机构串通,骗取补助资金的,追缴照护补助金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中山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补助办法》的通知

http://www.zs.gov.cn/mzj/zcgw/gfxwj/content/post_15558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