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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9-01-29 分享:

火炬开发区社区工作和社会事务局、各镇区社会事务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事务局)

    为更好节约土地资源、倡导绿色生态安葬,提高我市节地生态安葬比例,现将《中山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中山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

 

                                                     中山市民政局             

                                                                          2019129

 

中山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市殡葬事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助力构建和谐、幸福、美丽中山,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民政部、财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 广东省民政厅等16部门《转发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发〔2018〕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地生态安葬是指遗体火化后,通过海葬、树葬、花坛(草坪)葬等方式进行撒散、深埋,达到不作任何标记、不留坟头、不占地或少占地处理骨灰目的安葬方法。

本办法所称的节地生态安葬活动是指由市民政局、文明办、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定期联合举办,以群众自愿参与为原则的逝者骨灰海葬、树葬或花坛(草坪)葬活动。

第三条 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纳入市殡葬管理所部门预算。

第二章 补贴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对象为《骨灰寄存证》持证人(以下统称持证人)。

第五条 领取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逝者生前为我市户籍居民或《骨灰寄存证》持证人为我市户籍居民。

(二)逝者遗体经殡仪馆(火葬场)火化后,骨灰寄存在经批准设立的公益性骨灰楼或安放地,并能出具合法有效证明。

(三)参与我市统一举办的节地生态安葬活动。

第六条 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标准为:海葬1000元/具骨灰,树葬或草坪(花坛)葬600元/具骨灰。

 

第三章 补贴申请和发放

第七条 持证人申请节地生态安葬补贴,须于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现场填报《中山市骨灰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声明书》及《中山市骨灰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表》,并于报名参加活动时提供如下材料:

(一)《遗体火化证明》原件;

(二)《骨灰寄存证》原件;

(三)持证人身份证原件;

(四)持证人本人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原件。

持证人非我市户籍的,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逝者有效身份证明。

第八条 市殡葬管理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持证人。

申请材料缺失的,持证人可自收到市殡葬管理所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交材料。逾期未补交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发放补贴。

第九条 符合申领条件的,市殡葬管理所自收齐申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标准一次性社会化发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每具骨灰申领一次补贴,严禁将同一逝者的骨灰分多份、多次参加节地生态安葬活动和领取节地生态安葬补贴。

第十一条 持证人对所提供的骨灰和申领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变造、伪造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读地址:

《中山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政策解读http://www.zs.gov.cn/mzj/zcgw/zcjd/content/post_12343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