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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期间纳税征收期限顺延情况的通告
日期:2010年01月18日来源:市国税局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受法定节假日影响,我局2010年有关月份申报征收期限顺延情况如下:

    1月申报期:增值税(按月)、消费税(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的申报期延长至1月20日;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申报期延长至1月12日。

    2月申报期:增值税(按月)、消费税(按月)的申报期延长至2月22日。

    4月申报期:增值税(按月)、消费税(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的申报期延长至4月20日;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申报期延长至4月12日。

    5月申报期:增值税(按月)、消费税(按月)的申报期延长至5月19日;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申报期延长至5月12日。

    6月申报期:增值税(按月)、消费税(按月)的申报期延长至6月17日。

    10月申报期:增值税(按月)、消费税(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的申报期延长至10月26日;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申报期延长至10月18日。

    年度申报期: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限和汇算清缴期限延长至6月9日。

    对于没有调整的其他月份,其申报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作为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

    以上调整请纳税人周知,如另有变化,请留意市国税局的最新通知。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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