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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要求,2007年6月市政府统一公布了市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现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出台、修订或废止,以及我市2010年政府机构改革,部分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执法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九条关于“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执法依据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公告”的规定,对我市市属行政执法主体及镇政府执法职权和依据进行了重新核准、界定,现予公布。相关内容可在中山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zs.gov.cn/)和中山市政府法制信息网站(http://www.zsfzj.gov.cn/)查阅。欢迎社会公众查询行政执法职权,监督市属部门和镇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 特此通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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