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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21年中山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金融工作局 发布日期:2019-09-17 分享:

 政策文件:2019-2021年中山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办法


修订了规范性文件《2019-2021年中山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2016年,市金融局草拟了《中山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办法(2016-2018年)》经市政府同意实施,该办法失效期限为20181231日。继续推进普惠金融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2021年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金监2018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赔偿标准(20192021年)的通知》(粤金监〔201824)等文件要求,结合中山市农村住房保险开展的实际情况,对《中山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 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宗旨、基本原则、实施内容、实施办法、承保机构管理、承保流程、赔偿标准、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拨付、保障措施和要求  

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扩大了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范围。被保险人除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中山市户籍的常住农户外,增加了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居民,扩大了受惠人群;保险标的除被保险人房屋外,增加了室内财产,进一步扩大了保险标的范围。  

(二)提高了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提高至每户每年80000元,其中,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房屋损失50000元,室内财产损失13000元;因盗抢责任导致房屋及室内财产损失13000元;按照房屋倒塌或损毁核定赔偿金额的4%计算给予受灾农户清理残骸费用,最高赔付2000元;对房屋达到级和级倒塌或损毁的农户,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临时租房费用。  

(三)调整保费。保费每户每年不高于5.6元。  

(四)明晰赔偿标准。由于扩大了保险标的范围,新办法中赔偿标准由四部分组成,分别是房屋倒塌或损毁等级界定标准及赔偿标准、室内财产受损赔偿标准、清理残骸费用赔偿标准、临时租房费用赔偿标准。具体标准参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赔偿标准20192021年)的通知》(粤金监201824  

(五)承保机构选取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依法选择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承保机构。  

(六)政策衔接。为保障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避免2016-2018年保险合同期限届满出现脱保问题,根据省有关文件要求,在确定承保机构前,如有2016-2018年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合同到期,业务由2016-2018年度原承保机构承保一年。  

协保工作经费的分配。保险经办机构按农房保险保费收入的5%标准列支协保工作经费,根据省有关文件要求,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协保工作经费的分配,其中,支付协保员劳务费原则上不得少于70%,其余作为协保机构日常运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