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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08-16 分享:

中府规[2019]17号

中府〔2019〕89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促进企业上市工作力度,进一步发展利用资本市场,鼓励、扶持和引导企业借助改制上市实现做大做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带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促进企业上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上市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本着“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原则,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工作思路,坚持企业改制上市与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力争到2023年,全市境内外上市及新三板挂牌公司数量达到130家,直接融资累计募集资金达到1000亿元,全市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有较大增长,直接融资比例大幅提高,把中山建设成为全省资本市场较为发达的地区。  

二、进一步完善服务机制  

(一)完善推动企业上市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企业上市工作协调小组的协调引导作用,为企业上市提供高效、通畅、便捷服务。对企业改制过程的审批事项及近三年守法规范生产经营证明,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有关部门一律给予“绿色通道”待遇。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相关部门加强政策指导与服务,协助企业妥善规范处理。引导镇区搭建工作架构,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全市上下共同推动企业上市的合力。完善市政府领导、部门挂钩联系拟上市企业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全程跟踪指导服务,全力支持企业上市。  

(二)充实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大力培育上市后备资源,完善上市后备企业库。建立跟踪管理机制,制定科学的上市规划,及时分析拟上市企业状况,一企一策,分类指导。各镇区相应建立本地区上市后备企业库,指定部门做好企业上市培育、服务工作。  

(三)引进优质证券中介服务。积极支持境内外证券中介机构服务本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对为我市上市后备企业提供服务的境内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相关部门要积极提供协调服务。聘请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一批取得良好业绩的中介机构担任我市企业上市工作顾问单位,同时加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沟通联系,协助市相关部门开展推动企业上市工作。  

(四)引进品牌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本市企业。积极引进国内品牌知名度高、资金实力雄厚的股权投资机构在中山设立分支机构或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鼓励投资机构参与投资本市企业,助推本市企业快速发展、做大做强。研究以母子基金形式,壮大产业资本聚集,以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相关部门要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在中山的发展。  

(五)营造良好氛围。相关部门、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国家关于发展资本市场的重大方针政策,介绍有关企业上市的政策法规和相关规定,推广优质上市公司典型经验,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  

三、深入实施政策扶持  

(一)企业已制订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的,给予补助500万元。  

(二)企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给予补助100万元。  

(三)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给予补助100万元。  

(四)企业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五)按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并在中山投资的额度分四个档次进行补助:募投金额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给予补助100万元;募投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给予补助200万元;募投金额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含20亿元)的,给予补助300万元;募投金额20亿元以上的,给予补助500万元。  

(六)企业成功在香港主板(H股)直接上市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直接香港主板(H股)上市企业将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向中山的(同时要求折人民币1亿元以上),参照上述第(五)点标准予以补助。  

(七)营运总部在本市的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实现间接上市,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资本市的(同时要求折人民币1亿元以上),参照上述第(五)点标准予以补助。  

(八)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报价转让的,给予补助10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融资且所募集资金投资在本市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补助30万元,募投资金投资在本市超过3000万元的,补助金额增至50万元。  

(九)本市上市公司通过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且所募资金投资在本市,金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给予补助100万元;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给予补助200万元;金额超过10亿元的,补助增至500万元。  

(十)完成股改,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正式挂牌,并通过所挂牌市场融资成功的中山企业按首次募资总额的1%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一)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十二)生产基地在本市的市外上市公司或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我市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十三)企业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所涉及的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对于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依据有关规定,按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方式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地产开发的除外)。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有关部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对其资产作名称变更登记处理。  

(十四)鼓励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市企业。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投资我市产业政策扶持的且与基金非关联的企业,年度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其实缴投资金额的1%予以补助。单个股权投资基金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十五)企业因改制上市需要安排土地指标、环保指标和免错峰用电的,给予优先安排。  

(十六)市相关部门对上市后备企业在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高新技术项目、融资等方面实行政策倾斜,促使优质资源和重点项目向这些企业集中,积极促进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做优,加快改制上市进程。  

(十七)每年度对推动企业上市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四、相关事项  

(一)申报程序。本意见扶持对象是经市企业上市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本市相关企业以及在中山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在开展尽职调查、改制、上市辅导、申报上市等各阶段工作时应将相关工作材料摘要上报市金融局备案。阶段工作完成后,企业可向市金融局提出补助申请,经市金融局会同有关镇区、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各镇区可根据本意见制定辖区内的工作措施和扶持办法,并报市金融局备案。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中府〔2014〕32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2日  


政策性解读:1、《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政策解读

                           2、 图解|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