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广东省金融办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粤金函〔2017〕341号),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集资线索,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草拟《中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19年9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也可在本网站直接提出):
一、电子邮件:zsscfb@163.com。
二、传真:0760-88300377。
三、邮递信件:中山市松苑路1号市府办公楼820室。
附件:中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
办公室(代章)
2019年8月28日
附件:
中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处非联函〔2016〕6号)、《广东省金融办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粤金函〔2017〕3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举报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有关奖励适用本办法。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本市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置后,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处非办)负责全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的制度建设、统筹协调、信息汇总、归属认定和督促落实。各镇区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各镇区处非办)具体负责组织落实归属的举报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以及举报奖励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和奖金发放等工作。由市处非办受理的跨镇区举报和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镇区查处的举报,由市处非办负责对该举报进行奖励归属认定。公安、财政、市场监管以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协同做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方式向市处非办和各镇区处非办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也可向公安、市场监管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然后由该部门转报同级处非办。
第五条 市处非办、各镇区处非办以及公安、市场监管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本单位举报奖励联系方式。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五)匿名举报的;
(六)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人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或镇区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四)对于跨市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可不受市外是否给予奖励限制,可按本条前三款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我市为案件主办地的,由案件处置牵头镇区处非办实施奖励;案件主办地为外市的,由我市案件办理的镇区处非办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 各镇区处非办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是否为最新线索,并将有关情况反馈举报人。
第十条 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由各镇区处非办和公安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查证,依据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定或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举报奖励等级及金额可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详细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作出有罪判决的,按涉案金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低于5000元。
二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作出有罪判决的,按涉案金额的0.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低于2000元。
三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可视情况给予1000元至1万元奖励。
对于跨市案件,我市为主办地的,奖励的涉案金额基数为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的金额;主办地为外市的,奖励的涉案金额基数为经司法审计或相关公检法部门审核认定的我市涉案金额。
对在全国或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自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视情再给予1万至10万元的附加奖励。具体奖励数额可由各镇区处非办会同公安、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各镇区处非办可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认定和奖励。采取集中处理方式的频次原则上应每半年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认定和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各镇区处非办应在行政处罚或司法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确定奖励等级及金额,作出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领取奖金的地点和方式应尊重举报人的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各镇区处非办所在部门统一申请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各镇区处非办应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监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涉及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情况。
第十八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举报奖励涉及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当有关举报同时适用于本实施办法和其他现行的有关奖励规定时,应按照本实施办法对举报非法集资行为进行奖励。对于是否按照其他奖励规定另行给予奖励,由有关部门另行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