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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融资担保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签约机构名单的公告

信息来源: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5-31 分享:

  广东省融资担保业协会于2023年5月25日在广州召开了广东省银担合作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对接会。对接会上举行了广东省融资担保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签约仪式,共有71家融资担保机构签署《广东省融资担保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现将具体签约机构名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广东省融资担保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

  2.广东省融资担保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签约名单



广东省融资担保业协会

广州市融资担保行业协会

深圳市融资担保业协会

2023年5月25日



附件1

广东省融资担保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融资担保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高我省融资担保行业金融服务水平,维护良好的融资担保市场秩序和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等要求,结合我省融资担保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3号令)《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省府第149号令)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融资担保业务;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相关政策要求,切实维护融资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等政策文件要求,引导融资担保行业降低客户融资成本。

  第四条 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各类融资担保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并落实到融资担保业务活动各环节,依法依规开展融资担保经营活动。

  第五条 本公约针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融资担保业务;融资担保消费者,指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的各类服务对象,包括自然人、“三农”主体、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中小微企业等各类融资担保服务的客户。


第二章  自律规范要求


  第六条 逐步建立健全融资担保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司内部制度和企业文化,在公司内部明确融资担保消费者投诉受理的相关责任部门及具体人员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规范约束担保业务人员道德行为,确保融资担保消费者合理诉求得到妥善处理。

  第七条 认真履行融资担保消费者权益告知义务,规范以下融资担保业务营销宣传活动:

  (一)不得在营销融资担保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弄虚作假,进行强制性交易或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消费者达成交易合同;

  (二)不得开展虚假、欺诈或者引人误解的营销宣传活动;

  (三)不得冒用、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者相近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页进行宣传;

  (四)不得隐瞒关键信息,通过隐晦性的字样、符号、图表,误导或诱导欺诈融资担保消费者;

  (五)不得损害其他同业机构的信誉;

  (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应公平公开、合理规范地收取融资担保费,主动真实告知融资担保消费者与融资担保产品有关费用、综合年化担保费率、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等涉及融资担保消费者重大利益的内容。切实做到以下规范要求:

  (一)在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时,按公示收费标准或合同约定,合理收取融资担保费;

  (二)除担保费外,不得以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手续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三)开展与融资担保无关的管理咨询等服务时,应单独签署服务合同并明确与真实服务内容相匹配的收费标准,不得与融资担保业务挂钩、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

  (四)不得通过第三方合作机构以分成或返还等其他名目,变相收取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费用;

  (五)不得代替任何第三方合作机构以其他名目,变相收取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费用(担保费中含有的再担保费用除外);

  (六)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转嫁应由融资担保机构承担的费用;

  (七)不得违背融资担保消费者意愿捆绑搭售产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八)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严格执行银保监发〔2020〕39号文件要求,不得向客户收取保证金,不得向客户收取担保费以外的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其他费用;

  (九)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需向融资担保消费者收取保证金的,应严格按照全国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融资担保发〔2012〕1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向融资担保消费者提供融资担保产品和服务,应如实告知产品和服务的风险,了解和评估融资担保消费者的风险偏好与风险承受能力,不得向其提供与自身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不相符的产品和服务。且在签约时还应规范合同协议以下内容:

  (一)应与融资担保消费者签订合法规范的书面合同,包括不限于纸质法律文件或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充分披露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应以醒目方式真实、准确、完整地明示告知融资担保消费者与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所有费用、年化综合费率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等涉及融资担保消费者重大利益的内容;

  (三)在担保服务合同中如果采用非年化形式约定担保费率的,应当同时注明相对应的综合年化担保费率;

  (四)不得将融资担保费分拆在不同合同协议中约定和收取。

  (五)对于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金融机构等资金提供方,以及其他第三方合作机构)收费标准不明确,融资主体综合融资成本不清晰、不可控的,融资担保机构不得参与合作。

  第十条 应当建立健全保障融资担保消费者信息安全制度,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收集、使用信息,妥善保存经营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融资担保消费者信息。

  第十一条 积极落实各级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政策,如果各级政府部门有明确具体的融资担保费率补贴或承担一定比例风险责任等支持政策的,则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定价后的具体项目年化综合担保费率,应结合实际情况再相应下浮一部分,将各级政府政策优惠传导让利于市场经营主体。

  第十二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守准公共定位,坚持保本微利原则进行融资担保风险定价。结合有关政策和银行分担风险等因素,根据国办发〔2019〕6号文要求适时调降担保费率,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第十三条 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充分认识融资担保费率与风险的相关关系,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和风险定价原则,坚持审慎合理的风险偏好水平,将综合担保费率与运营风险成本挂钩浮动。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对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oan Prime Rate, LPR),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其他合理费用应匹配真实服务内容且不超过年化担保费率的20%;鼓励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为融资担保消费者降费让利。

  第十四条 对担保代偿项目追收,应采取适当方式和适度成本费用追讨债务。签署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违约金、代偿资金占用费以及其他追收费用等合理标准。向消费者追讨债务,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不得事后超过合同约定标准,收取追收成本费用;

  (二)不得采取暴力、威胁催收等违反法律法规的方式;

  (三)不得采取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

  (四)不得采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方式;

  (五)委托第三方追讨债务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合作主体,并对受托人的催收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章  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广东省融资担保业协会、广州市融资担保行业协会和深圳市融资担保业协会联合制定,适用于持有地方金融组织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会员融资担保机构。非会员融资担保机构可向对应省市协会申请并签署执行本公约。

  第十六条 本公约遵循“自愿参与、共同监督、共同规范、共同发展”的原则。签署本公约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同步公示本机构融资担保业务产品收费标准并填写《***公司融资担保业务产品收费标准自律公示表》,作为本公约的附件部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根据市场和政策要求,若需变更融资担保产品收费标准的,应及时报备所属的省市协会变更公示。省市协会将按季度统计公布各融资担保机构实际执行的融资担保产品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广东省融资担保业协会、广州市融资担保行业协会和深圳市融资担保业协会,共同作为本公约的检查监督执行机构,应安排专人专项负责投诉和调解工作,公示投诉电话,严格防止造成融资担保行业负面影响重大事件发生,协会间也可定期组织到当地会员机构交叉检查和组织互查,将检查结果报告监管部门,同时建议监管部门根据检查结果调整融资担保机构监管评级等级。

  第十八条 消费者向融资担保公司投诉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受理并及时向消费者说明情况。消费者也可向协会提交书面材料进行投诉,协会应尽快就是否受理向投诉人做出答复;协会受理投诉后应及时调查实际情况并给出处理意见。协会也可转交融资担保公司处理消费者投诉事项,融资担保公司应于协会转交后尽快做出答复,同时向协会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协会和融资担保公司在处理消费者投诉工作时,可向消费者告知其行使救济权的合法途径,包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向融资担保监管部门投诉等。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广东省融资担保业协会、广州市融资担保行业协会和深圳市融资担保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公约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试行,试行有效期一年。

  附:投诉、举报平台电话:

  广东省融资担保业协会:020-83515744

  广州市融资担保行业协会:020-89289113

  深圳市融资担保业协会:0755-83570702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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