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黄府规字〔2018〕12号
各村(社区居)委会,机关各办(局),镇属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黄圃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八年十月十六
黄圃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建立和完善民主的管理监督机制,增加农村财务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抑制腐败现象,保障农村基层工作和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农村大局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中山市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镇村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属下的经济实体,包括村级的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发展公司、组级的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
第三条 镇政府授权镇农业局指导和监督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村(社区)集体的重大事项(包括投资、土地发包、资产处置、预决算表决等),需根据决策事项重要程度召开相应层次会议讨论决策,会议类别包括:
(一)村(社区)党委(含党总支部,下同)会议;
(二)村(社区)“两委”干部会议,召开前应经村(社区)党委会讨论通过;
(三)村(社区)“两委”干部会议,并有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召开前应经村(社区)党委会讨论通过;
(四)村(居)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决定应当经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村(居)民代表讨论后通过,表决通过形式为签名同意方式。同时,做好会议的时间、地点、核心内容(标的、年限、金额、竞标方式等)和结论等相关纪录,形成的决议应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召开前应经村(社区)党委会、村(居)“两委”干部会议讨论通过,并有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六条 集体投资包括经济项目、农业基础设施、集体公共福利设施的建设以及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固定资产的购建等。
第七条 集体投资必须经过民主决策才能实施。根据投资额度大小,必须召开相适应层次会议讨论决策。投资决策权限:
(一)村级权限:
1.投资1万元以下的,由村(社区)党委会讨论通过;
2.投资1万元及以上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由村(社区)“两委”干部会议讨论通过,召开前应经村(社区)党委会讨论通过;
3.投资5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由村(社区)“两委”干部会议讨论通过,并有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召开前应经村(社区)党委会讨论通过。
4.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后通过。
(二)组级权限:1万元以下投资由组委会研究决定,并报村(社区居)委会审查批准;1万元及以上投资必须经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条 召开会议时,必须将投资方案提交讨论,内容包括投资规模、投资成本、投资的效益效果、资金筹措办法等。
第三章 财务预算决算
第九条 各村(社区居)委会每年按照“量入为出、增收节支”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对发展经济、增加收入、节约开支的合理建议,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编制财务预算,参照镇政府部门预算管理模式,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各村(社区居)委会于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预计本年度财务收入,合理安排支出,编制本年度财务收支、农业基本建设、购建固定资产、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收益分配等计划,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修订,于每年2月底前提请村(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决议。财务收支预算决议通过村(居)务公开栏公布,接受村(居)民监督,于每年3月10日前报镇农业局备案。本年度内因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调整财务预算的,同样履行上述程序。
第十一条 各村(居)委会于每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真实、完整地公布上月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接受村(居)民监督。各村(社区居)委会于年终编制财务收支决算,详细说明当年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实际与预算之间的差异及其原因。决算结果于次年2月底前向村(居)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在村(居)务公开栏公布,于次年3月10日前报镇农业局备案。
第十二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本村(社区)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关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村(社区居)委会组织项目建设时,必须按照基建项目相应管理规定,遵守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建设程序原则,落实质量监理措施,并坚持程序规范、过程公开、结果公示的原则,明确工程建设程序及加强工程发包管理。工程建设项目达到市级公开招标标准的,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未达市级公开招标的,由村(社区居)委会严格按照《黄圃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实施,并按照本制度第二章召开相应层次的会议进行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资金由市、镇全额投资或大部分资金由市、镇投资和村集体配套的,投资方案由镇政府与村(社区)“两委”讨论决定。如村集体配套资金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本制度的第二章召开相应层次的会议进行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完善公开公示制度,村(社区居)委会在项目招投标完成后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村民和社会监督,使项目建设公开透明,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村(社区)“两委”指定专人,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并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施工阶段进行质量抽检。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集体工程预算、招标、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标的额未达到《黄圃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招标方式最低限额的,由村(社区)“两委”干部会议讨论选定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如有变更需增加金额的,由村(社区)“两委”干部及工程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多方论证通过后实施,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凡建设工程必须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需咨询法律顾问的意见,且合同专用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相关条款一致。增加金额超出合同价10%及以上的或增加金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九条 支付工程款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按进度支付工程款的必须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村(社区)“两委”干部及工程管理责任人的签章。一切工程款必须凭发票、合同、工程进度确认或验收报告支付,工程款的审批支付手续按照本制度第九章开支审批权限执行。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必须按工程总额预留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保期满(2年)后于一个月内支付该质保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条 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完成验收,村(社区居)委会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相应项目的建设情况、工程质量等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由施工单位编制,村(社区居)委会、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需加具意见并盖章确认。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必须在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核,由建设单位聘请第三方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结算审核报告必须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章确认。标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结算审核后必须进行结算复核,由建设单位聘请第三方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工程结算复核报告,结算复核报告必须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章确认。同一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单位应回避中介预算单位,结算复核单位应回避中介预算单位、结算审核单位。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居)委会指定工程管理人员,负责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管理,从项目申报、审批、执行、资金拨付、检查验收等方面资料归档,按一个项目一份档案要求进行归档备查。村(社区)财务人员根据完整的项目工程资料结转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集体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列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按照本制度第二章执行民主决策,投资兴建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农业设施等)必须按照本制度第四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按用途可以分为:生产经营用、管理用、公益用、支农用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是指可直接为本集体获得经营收入的固定资产;管理用是指以为管理目的而使用的固定资产;公益用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服务于集体公益事业的固定资产;支农用是指专为农户种养提供保障的设施。
第二十五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取得时的总价款计价入账;自建的固定资产按照竣工验收的决算价入账;具体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办法》执行。健全固定资产台账,将固定资产管理与村(社区)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管理平台衔接,及时进行信息更新、登记入账或调整账目。
第二十六条 购建固定资产前制定预算,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供货商或承建商,签订购买或承建合同,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禁止以个人名义购置固定资产或将集体资产挂在个人名下。
第二十七条 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损坏。定期组织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每年以6月30日为盘点时间),核查资产存量、变动及使用情况,确保账实相符。固定资产发生盘盈盘亏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并报镇农业局备案。盘亏金额10万元以下的,由村(社区)“两委”干部会议讨论通过,并有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盘亏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要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后通过。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出售、毁损、报废等的处置必须报请镇农业局备案。村级集体方面:涉及单个固定资产原值30万元以下的,由村(社区)“两委”干部会议讨论通过,并有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涉及单个固定资产原值超出3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后通过,并在村(居)务公开栏公布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依规定程序进行处置。组级集体方面:涉及单个固定资产原值500元以下的,由组长审定;涉及单个固定资产原值500元至3000元(不含3000元)的,由组长和组委会集体讨论通过;涉及3000元及以上的,必须经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用和管理用固定资产必须计提折旧,折旧不考虑净残值,采用直线法。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折旧费要列入经营成本,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应列入管理费用。公益用和支农用固定资产不提折旧,但公益用和支农用固定资产转为生产经营用和管理用的,按规定计提折旧。
第三十条 集体固定资产具体折旧年限见下表: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类别
| 明细类别
| 折旧年限
|
房屋建筑物
| 柜架结构
| 40年
|
混合结构
| 35年
| |
砖木结构
| 25年
| |
简易棚
| 8年
| |
办公设备
| 电脑
| 6年
|
传真机
| 6年
| |
复印机
| 6年
| |
电视
| 8年
| |
音响设备
| 8年
| |
冷气机
| 10年
| |
打印机
| 10年
| |
桌椅
| 10年
| |
其他
| 10年
| |
机器设备
|
| 12年
|
动力设备
|
| 15年
|
车辆
|
| 10年
|
第六章 资产交易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按照《黄圃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集体一切资金的收付都必须经由会计审核后再由出纳员负责办理。出纳员每办理一笔收付业务必须及时登账,做到日清月结,每旬定期向会计移交单据,每月要与会计及银行核对账目,保证账实相符。
第三十三条 会计要认真审核每笔收付业务的单据是否符合规定、符合手续,出纳员要凭符合规定、符合手续的单据办理每笔收付业务。一切收入必须凭会计制发的中山市统一收款电脑票据收款;一切支出必须凭合规及手续健全的单据付款。合规的单据包含四方面:支付个人款项的,要自制付款票据;购置和消费的,要对方开具发票;支付企业款项的,要对方开具发票;支付行政事业单位的,要对方开具行政事业统一收据。单据须有经手人(收款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名,审批符合审批权限,开支须注明理由或用途。确保收入全面及时入账,确保开支真实、合理、合规。
第三十四条 除库存限额现金外,集体一切资金必须缴入集体的银行账户,确保资金完整安全,防止公款私存。村级集体库存现金不能超过3000元,组级集体库存现金不能超过500元。
第三十五条 银行账户必须预留有关人员的印鉴,防止挪用公款。村级的所有公章由村(社区居)委会指定专人保管。村级必须预留村(社区)法定代表人(组级预留组长)、财务章和出纳印鉴,银行预留的印鉴必须分开保管。所开设的银行账户及预留印鉴必须报镇农业局备案,组级公章必须由文书保管,组级业务专用章必须由财务人员保管。村、组两级的公章使用必须做好登记。
第三十六条 禁止坐支现金,禁止白条抵库,禁止公款私存,禁止私设“小金库”,禁止出租出借账户,禁止利用银行账户为集体以外单位及个人办理收付,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1000元及以上款项的收付要通过银行办理结算,但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现金支付范围除外。
第三十七条 设立有价证券(汇票、本票、支票、债券、股票等)辅助性账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到期日期、数量和金额等。集体的现金、存折、存单及有价证券由出纳专管,其他人不准代管。
第三十八条 财务人员每月要自觉组织好资金的盘点,先由出纳对所掌管的所有资金进行核对,并填制资金盘点表,再由会计复核,复核无误的要在资金盘点表上各自签名,资金盘点表要连同当月单据进行装订。
第三十九条 上级拨入的各类专项资金要列入专户核算,若要求专账管理的,则开设专账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十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所给付的补偿费用,必须纳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相关部门核定的数额进行分配。
第四十一条 社会各界、港澳台同胞、华侨、群众等捐赠以及财政、农业等各级政府部门拨款给集体用于发展生产或兴办公益事业的资金均属集体财产,纳入集体账内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捐赠者对捐赠资金有特定用途要求的,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资金。
第八章 举债管理
第四十二条 集体举债必须是为发展集体经济项目进行,举债30万元以下的,由村(社区)“两委”干部会议讨论通过,并有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举债3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作出的决定连同请示报镇农业局备案。组级举债无论金额大小,必须经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户代表签名同意,并报村(社区居)委会、镇农业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严禁集体为非经营项目建设进行举债,因历史遗留需要延续举债或其他特殊原因非举债不可的,必须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后通过,报镇农业局备案。如属上级财政政策性扶持村的借款,则民主表决程序可简化。
第四十四条 集体举债无论金额大小,一律签订借款合同,合同需咨询法律顾问的意见,避免发生纠纷和法律风险。
第九章 开支审批
第四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发生一项经济业务,都要取得原始凭证,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
第四十六条 每笔开支要完备开支审批手续。手续健全的支出凭证必须同时符合三点要求:1.有经手人(收款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名;2.有注明开支理由或用途;3.审批符合权限。
第四十七条 严格控制会议费、办公费、报刊费、差旅费、电话费、水电费、车辆费、业务费等非生产性费用,各项费用开支须控制在财务预算之内,费用开支超出预算的,须事先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才能开支。超出预算核定额度的开支须在村(居)务公开栏公布,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四十八条 开支审批权限。
(一)村级集体方面:
1.开支3000元以下的,由村(社区)党委书记审批;
2.开支3000元至1万元(不含1万元)的,由村(社区)党委会讨论通过;
3.开支1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由村(社区)“两委”干部会议讨论通过,召开前应经村(社区)党委会讨论通过;
4.开支50万元及以上的,由村(社区)“两委”干部会议讨论通过,并有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召开前应经村(社区)党委会讨论通过;
5.对开支有异议的,经村(社区)“两委”干部讨论决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组级集体方面:
1.开支500元以下的,由组长负责审批;
2.开支500元至3000元(不含3000元)的由组委会集体审批;
3.3000元及以上的,除由组委会集体审批外,还必须经村(社区居)委会分管财经的干部审批。
第四十九条 村级业务费、会议费、慰问费开支规定:
(一)村(社区)业务费包括治安、征兵、计生等各类工作餐费,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要求,严禁用公款送礼、宴请和对外慰问,严禁以各种名义组织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和活动,严禁超标准开支业务费。
(二)村(社区)各类会议费开支,在会前必须经村(社区)“两委”干部讨论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并注明会议内容、参会人数、会议(误工)补贴金额等,以签收表的形式开支,列入管理费核算。
(三)对内慰问费(困难户、五保户、老党员、老干部、现役军人家属等)开支,必须经村(社区)“两委”干部讨论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并注明慰问人数和金额,以签收表的形式开支,列入福利费核算。
(四)组级不得发生业务费开支。
第五十条 村(社区)集体单笔10万元及以上开支必须报镇农业局备案。
第十章 借支管理
第五十一条 集体借支包含公务借支、村(居)民救急借支、集体借出资金等,集体要加强各类借支的管理,防止挪用公款,保障集体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二条 各类借支均要填制借款单据,按照本制度第九章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才可借支,借款单据必须及时入账。
第五十三条 干部或工作人员公务借支的,业务终了及时还款或报账,超出一个月不还款或不报账、经催促无效的,村(社区居)委会有权从该人员每月报酬中抵扣。
第五十四条 村(居)民因住院、死亡等特殊情况救急借支的,借款限额一般不超出1万元,借款期限不能超出三个月。超出三个月未还的,村(社区居)委会有权从该村(居)民集体分配款中抵扣。
第五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将集体资金借给个人或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借出资金的,借出资金10万元以下的,由村(社区)“两委”干部会议讨论通过,并有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借出资金1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农业局备案。
第五十六条 借款履行规定审批手续后,村(社区居)委会要与借款个人或单位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借出资金1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需咨询法律顾问的意见。合同要明确借款期限、利息的计算,有明确抵押物的,抵押物要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一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五十七条 村(居)组集体要加强各项应收款的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当年经营性应收款的追收情况与村(社区)“两委”干部年终奖金挂钩,具体按照《关于调整黄圃镇农村干部报酬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五十八条 每年要组织安排好债权清理追收工作,定期与债务人核对,确保债权信息准确。对将要满两年未清收的债权,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若债务人拒绝进行书面确认,在债权诉讼时效内,以挂号信形式将欠款通知书寄送债务人并保留挂号信的存根,确保诉讼有效。对于有能力而不还款的,要通过法律诉讼追收。
第五十九条 对于单位撤销,债务人死亡、且无财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定无法收回的各项应收款和各项应收款项的减免需要核销时,必须符合以下程序手续:1万元以下的,由村(社区)“两委”干部会议讨论决定;1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由村(社区)“两委”干部会议讨论通过,并有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1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农业局备案,在村(居)务公布栏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才能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十条 村(社区)集体对因债权人死亡等特殊原因确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予以核销。核销的程序手续与各项应收款的核销程序手续相同。
第六十一条 组级债权债务的核销、减免,无论金额大小,必须经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户代表签名同意,并报村(社区居)委会、镇农业局备案,在村(居)务公布栏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才能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章 收益分配制度
第六十二条 集体年终进行收益分配前,要准确核算全年的收支,清理好财产以及债权、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及时追收经营应收款。
第六十三条 村级干部及工作人员报酬总额不得超过当年集体总收入的50%,年终必须报镇农业局核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奖金和各种补贴,不得虚报集体收益多提奖金。村级干部工作报酬标准参照《关于调整黄圃镇农村干部报酬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六十四条 组级集体坚持实行年终分配的制度,具体遵照村(社区)农村股份合作制章程执行,当年收益进行各项分配后,应略有结余,不能超前分配,严禁分配合同押金。
第六十五条 集体的收益可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改善投资环境,用于村(居)民福利建设,也可以对村(居)民进行分配,适当补贴老人和特困户,补助学生学费和农民养老保险等。
第十三章 民主理财监督制度
第六十六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产生办法。
(一)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社区)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在村(居)民中选举产生,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3至5人组成。
(二)村(居)务监督委员的选举工作纳入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整体工作,与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同期举行,任期与村(居)民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三)投票选举的结果要在村(居)务公布栏上公布,并报镇社会事务局备案。
第六十七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独立行使监督权,不直接参与集体村(居)务和经济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
(一)监督村(居)集体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点工程、大额支出等执行情况,列席村(居)务和经济事务的各类会议。
(二)监督村(居)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全程监督村、组两级的集体“三资”运作情况。
(三)监督制定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监督村(居)务公开制度的落实,对村(居)务公开的事项、内容、时间、程序和形式进行民主监督。
(五)监督村(居)集体工程项目的建设,对工程项目从立项、招投标、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到资金决算以及支付等进行全程监督。
(六)维护村(居)民监督权益,保持与村(居)民的密切联系,广泛听取并收集、整理村(居)民意见建议,及时向农村基层组织反映,保障村(居)民对村(居)事务的质疑、建议、反映和举报等监督权利。
第六十九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要求。
(一)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工作时间每周至少两天,参加(列席)会议一般应全员参加并签到。
(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于每月12日前对村级上月的财务收支账目进行一次理财,组级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民主理财,如无收入的组可每年理财一次,如遇节假日,时间顺延。
(三)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有专门的活动记录簿,对每次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活动具体内容、问题和建议、讨论以及村(居)的回复处理等都要在记录簿上详细记录。参加人员要在记录簿上签名确认。
(四)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对每月的财务收支凭证逐笔审核,审核通过的合理合规、手续齐全的票据要加盖“监委会审核专用章”及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共同签名。对审核中有疑问的票据,提请村(社区)相关人员或当事人作出解释,解释清楚的予以签章通过,当时解释不了的,限期查明原因并重新作出解释,解释清楚的予以签章通过。否则,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权拒绝在该项收支凭证上签章,并向镇农业局反映。
(五)对已审核的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逐单逐项审核后无异议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在单据封面上共同签字并加盖“监委会审核专用章”确认。
(六)对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布表经审查无异议的,要在理财小结公布表上做出理财小结,并在每张报表上共同签字并加盖“监委会审核专用章”确认。未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共同签字并盖章的财务公布表不得上墙公布。
(七)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审核意见应当客观、公平、公正。监委会成员不能达成统一意见的,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集体意见,少数持不同意见的成员可保留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反映情况。
第七十条 村(居)民对村、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要求查账的,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可由10人及以上村(居)民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户代表联名向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联名委托书委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将查阅审核结果向村(居)民解释,并将查阅审核的情况和结果在村(居)务公布栏公示。
第七十一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守则。
(一)恪守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履行职责,坚持实事求是,不能滥用职权,不能感情用事,保障集体经济合法有序进行,维护好全体成员的合法利益;
(三)必须遵守保密条例,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擅自复印、拍摄或拿走财务资料,不得隐匿、删改、毁损财务资料,不得散布未经证实的财务信息。
第七十二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待遇。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补贴标准按人均补贴经费每年13750元进行补贴,补贴经费由市、镇、村三级负担,其中市财政负担40%,镇财政负担40%,村负担20%。具体按照《关于做好2017年度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待遇发放工作的通知》(黄府办〔2017〕103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每年底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民主评议;由镇社会事务局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七十四条 村(社区)“两委”干部每月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理财监督的结果进行讨论,对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并落实整改。
第十四章 村(财)务公开制度
第七十五条 公开的原则。
必须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要求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
第七十六条 公布栏的设置。
(一)各村(社区)必须按照镇社会事务局规定的尺寸设置村(居)务公布栏。公布栏旁需设置群众意见箱及标示投诉电话号码,接受群众监督。
(二)各村(社区居)委会要运用镇政府信息网进行公示,将村(居)集体财务信息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群众公布。
第七十七条 公布的时间和内容。
(一)年初公布的内容:包括上年度工作总结、本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年终资产情况、本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本年度土地、物业和财产承包(租赁)情况、上年度干部奖金情况;
(二)每月公布的内容:包括出纳流水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收支明细表、债权明细表、债务明细表、预算执行情况表、干部工资补贴、每月理财情况小结;
(三)每季公布的内容:包括完成上级部门工作情况表、上级下拨款收支使用情况表;
(四)每半年公布的内容:包括征地补偿款收支情况表、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投资项目情况、工程管理情况;
(五)即时公布的内容:包括重大决策决议、工程招标方案、工程验收、经营发包方案、签订的各类合同、上级有关政策以及其他与村(居)民息息相关的政务内容。
第七十八条 公开资料的归档。
公开的各种资料要做好公布的记录,凡上墙的公布资料要进行保存,待年终时将各期公布的资料汇编成册,送交村(社区)档案室存档,保存期为5年。同时对每月上墙的资料要进行拍摄,拍摄的记录要做好存档。
第七十九条 职责分工。
财务人员负责公开财务内容,办公室主任负责公开政务内容,档案员负责村(居)务公开资料的收集归档,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负责村(居)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第十五章 票据管理制度
第八十条 农村使用的财务票据包括发票、银行结算凭证和农村财务专用收据。
第八十一条 农村财务专用票据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统一发放。农村财务专用票据由财务人员按照票据管理有关规定使用、保管。
第八十二条 实行专用票据领用登记、保管、核销制度。村(社区居)委会所需农村财务专用票据以村(社区)为单位到镇农业局领取。领取时必须对前期领取的票据进行清点、核销。村(社区居)委会要配合财务人员加强对专用票据的管理,对已开出收据但款项未报账的情况要及时跟踪,防止收款不入账的现象。
第八十三条 每年由镇农业局对各村(社区)财务专用票据的领取、使用、核销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十四条 财会人员轮岗、离职、解聘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对其经管的一切会计资料要开列移交清单,经监交人、接管人核对无误签章接收后才能离职,移交清册报镇农业局备案。
第八十五条 财务人员于次年3月份前将上一年度会计账簿和年度报表打印齐全,装订成册归档,再移交村(社区)档案室保管,财务电子数据双重备份存档保管,镇农业定期检查。
第八十六条 各种会计档案资料的保存年限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十七条 各种会计档案保存期满要销毁时,应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报镇农业局备案后,由镇农业局和村(社区居)委会派人监督销毁,并由监督人和经办人在清单上签名证明,盖章归档。
第十七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村(社区)经济事项向镇农业局备案的流程:
村(社区居)委会将需备案的相关资料(备案表、党委会议纪要、“两委”会议纪要、村(居)民代表或户代表会议决议、书面报告等)交到镇农业局备案。由镇农业局工作人员收件,初阅登记后由经管负责人签名并加具“已备案”字样再呈农业局领导、镇领导签字并加盖农业局公章。资料手续完善后交回村(社区居)委会,在村(居)务公布栏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才可执行。备案的资料留一份农业局存查。
第八十九条 村(社区)、组干部要认真学习,切实贯彻执行本制度。对于不按照制度办事的,党组织书记负主要领导责任,主管会计负直接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没有造成集体损失和引致村(社区)不稳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及时纠正;
(二)引致村(社区)不稳定、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等,除通报批评及时纠正外,将视情况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十条 以上提到的党委、党总支部为党组织升格后的称谓,升格前村(社区)相对应的主体为党(总)支部。各村(社区居)委会可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细则,但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由镇农业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