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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公告(中(横)环罚催字〔2020〕011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2-21 分享:

黄方艺(身份证号:44162************):

住址:广东省和平县************

黄日允(身份证号:41162************):

住址:广东省和平县************

我局于20198月27日对你作出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环罚字〔2019102号),对你们处罚款人民币三十一万元并于2019年830日向你们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环罚催字〔20200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221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横栏分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1楼生态环境分局

联系人:李先生、张先生

电话:8768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