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友良(身份证号:43230************):
住址:湖南省沅江市************
我局于2019年7月18日对你作出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横)环罚字〔2019〕085号),对你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并于2019年8月20日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横)环罚催字〔2020〕00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21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横栏分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1楼生态环境分局
联系人:李先生、张先生
电话:8768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