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黄浩
住 址:湖北省天门市************
身份证号码:42900************
当事人投资经营的五金加工厂灯饰配件加工生产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已于2019年3月将该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从事五金灯饰配件制品生产。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三条第一款并对照《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化标准》(2017修订版)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类第五条第(三)款第1点第(3)的第①点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横)环罚字〔2019〕081号),对你处罚款人民币三十八万元。
并于2019年7月28日对你邮寄送达了上述决定书。决定书送达后,你未履行缴纳罚款的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人民币三十八万元。
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户行:工商银行
收款单位:工商银行中山银苑支行
账 号:2011028911200311340
摘要:市非税、缴费通知书编号
票据打印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文路城东名门1号楼第1卡(起湾道和景大酒楼往隧道口方向路边)
查询电话:0760-88385856
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1楼
电话: 87682105、87552020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13日